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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草案:刑拘最长37天 超期未诉应赔偿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4月27日09:51

  全国人大审议多项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规范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明确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进一步界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本栏据新华社

  审议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间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决定草案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规定区别情况作出修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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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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