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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与同学嬉闹跌落高低床身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8日09:37
  这是一场意外的悲剧。一个年仅11岁的小女孩,在宿舍高低床上与几个小伙伴嬉闹时,不慎跌到地上。上铺到地面不到两米的距离,竟成为生与死的跨度。跌下来之后,学校迅速将其送往乡卫生院,但不幸于次日上午离世。这是4月26日发生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螳螂乡中心学校的一场悲剧,四年级女生小张从此告别那个朝夕相处的校园。

  昨天上午,有市民给本报发来短信称,禄劝县螳螂乡中心学校一名学生从高低床上摔下,当时并没有明显反应,后送到乡卫生院抢救,27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接到线索后,记者迅速和报料人取得联系,但她也只是听说而已,不太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记者第一时间致电螳螂乡政府党政办、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等部门,均未了解到太全面的信息。直到昨晚10点30分,正在卫生院陪护学生家长的中心学校张校长,终于同意接受记者的简短电话采访。

  据张校长介绍,该张姓女生今年11岁,在该校四年级就读,是一名住校生。4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放学吃完午饭的小张回到宿舍后,和几个女生在高低床上嬉闹起来。没想到,这场嬉闹竟酿成一场悲剧,小张不慎从床上跌到地上。很快,学校将小张送往乡卫生院。

  什么原因导致小张从高处跌落?会不会是因为高低床缺少防护设备?记者了解到,小张当时所在的高低床装有防护栏,不过,铁栏杆是在床的正中间,左右两边分别留有三四十厘米的开口。张校长坦言,尽管是因为玩耍而跌下高低床,但“学校也有责任”。今后,学校将加强宿舍管理和安全教育。同时,根据调查情况将对学生家长在经济方面给予补偿。

  记者跟张校长电话交流时,他已在卫生院待了很久,直到昨晚11点多仍守在医院陪护学生家长及亲属。“今晚肯定睡不了觉了。”据张校长介绍,学校共有1000多名学生,其中有926名住校生。目前,该事件原因正在由当地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调查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延伸报道

  寄宿制学生住校受伤谁埋单

  小学生从高低床上摔下不幸致命,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事实上,类似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早在今年3月30日凌晨,禄劝县则黑乡万德小学一名寄宿学生因钢架高低床倾倒,被压住颈部致命。这不禁令人质疑:寄宿制学校如何来防范并杜绝类似事件发生?昆明某郊县一名寄宿制中心学校徐校长介绍了他的经验,在高低床上安装可活动护栏,学生上床后可以把护栏拉上,这样就能护住整张床铺。

  现 状

  寄宿制教师承担双重压力

  “孩子从高低床上掉下来,是不是因为年纪太小而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如果是这样,学校对孩子的照顾就不够到位了。”给本报报料的一位市民在电话中感叹道。事故责任是否在学校?昆明某郊县一名寄宿制中心学校徐校长认为,相对其他学校,寄宿制学校教师要比他们多花几倍的时间和精力,他们不仅要给学生上课,还得照顾学生生活起居,承担着双重压力。徐校长说,在换季或者天气变化时,经常会有学生半夜不舒服,任课老师就得连夜把他们送到卫生院去。而在走读学校,老师上完课后可以直接回家,晚上也可以睡得比较安稳。

  “寄宿制学校非常难办啊!”实施寄宿制办学两年来,徐校长对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条件有较深了解。他说,按照规定,寄宿制学校实行一个学生一张床,但很多条件较差的学校,两三个学生挤一张床,甚至4个学生挤在一张床上的情况都存在。“有的学生在家里睡的是矮床,甚至连床都没有,直接把床铺在了地上,来到学校后睡的是高低床,上铺离地面又高,一些学生可能不太适应。”

  经 验

  把高低床护栏改成可活动式

  事实上,徐校长所在的学校也存在两个学生挤一张床的情况。不过,他提供了一个保障学生安全睡觉的可行性经验。去年以前,床边上的护栏只占床长的一半多,当两个学生挤在一起睡时,学校就规定没有护栏那头的学生要靠里睡,有护栏一头的学生靠外睡。从去年开始,该校把床位改了,护栏变成活动性的,学生上床后可以把护栏拉上,能护住整张床铺。不过,即使是现在,两个孩子挤一张床的学生还有,但都是睡下铺。

  “学生进校时,我们都会问他们习不习惯睡上铺,还要看学生有没有身体上的不适应。”徐校长说,虽然学校老师要做这个工作,但也不是十分准确。学生年纪都还很小,可能连他们自己都不了解自己的习惯。“有的学生在家里睡时也常从床上掉下来。”

  思 考

  寄宿制学生受伤谁埋单

  徐校长认为,如果从床上摔下来的学生不是个别情况,那就说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应从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等方面来分析,客观的看待这样的事情。

  记者获悉,随着我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步伐加快,尤其是一些校点的撤并与收缩,将有更多的农村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从此告别每天往返山路的辛苦,也可以安心在学校读书学习,这为许多农村学生家长解决了后顾之忧。不过,由此延伸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寄宿制学生在校期间遇到人身伤害时,究竟该由谁埋单?学校是否对寄宿制学生负有监护责任?

  云南八谦律师集团信聪林律师认为,11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不承当责任。

  (春城晚报)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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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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