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签“合同书” 取车要“合格证”
来源:
沈阳日报
2010年04月29日02:39
本报讯 (记者王靖瑄)4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修订)》(下简称《条例》),按程序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解读《条例》,需要留意两个关键词:便民和维权。
修车要订“维修合同”
从“便民和确保维修质量”出发,《条例》规定: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维修费用预计在5000元以上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作规定的;当事人认为应该订立的,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机动车维修。维修中认为确有必要在合同以外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更换零部件,应该通知托维方,重新约定。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解读:很明显,《条例》“维修合同”内容,想从根子上控制维修期间的弄虚作假行为,不能出现“没换件谎称换件”、“维修至中途借故坐地涨价”等现象。
没有“合格证”可以不付钱
《条例》规定,结算维修费用时,经营者应当开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出具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解读:托修人要记住的取车“三要素”:三者缺一,托修人有权不付钱。
擅自改装车辆,可吊销许可
《条例》规定,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这是针对有些经营者违法经营的约束性规定,对预防犯罪有积极作用。
修车偷工减料,最高罚5万
《条例》规定,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同上,也是违法经营的约束性规定。同时,有法律的威慑,也会让经营者偷工减料行为得到收敛。
不能提供免责证据无偿返修
《条例》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免责证据的,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解读:举证责任倒置,让托修人不再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经营者首先要提供自己没有责任的证据。提供不出,对不起了,经营者就赶紧无偿返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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