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提 绘 考核办法规定,查违章跟交警奖金挂钩 “各单位查纠可见交通违法行为,按机关、路面民警折算后的人均数达40起/半月,计25分,每少一起扣0.2分,人均每超额完成1起/半月,奖0.2分。”
这是湖南株洲交警支队给该市交警下达的“考核规定”。从4月20日开始,该市交警部门启动“零容忍”专项整治行动,对城市四区大队下达了人均查纠任务,并且考核与奖金挂钩。
办法规定,各单位对常见的可见交通违法行为,每项人均查纠数不得少于5起/半月,每项少一起扣0.2分;每个大队对不常见的可见交通违法行为总查纠数不得少于50起/半月,每少一起扣0.2分。支队每半月采用百分制考核,并进行排名。
是否会诱导交警滥用自由裁量权? “考核办法”一出台,就引来市民质疑。针对“考核办法”,湖南“红网”的调查显示,有83%的网友反对下达具体指标任务并与奖金挂钩的考核管理方式。
“我很不同意这个做法,如果没有人违法,那交警就完不成任务,不就没奖金了?如果为了完成任务,就有可能没事找事。”长沙市民张先生说。
有交警也觉得这样的考核办法不妥。一名在株洲湘江一桥附近执勤的交警称,这样的考核办法,对交警有很大的压力,会诱导交警滥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有的交通违章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手段处理的,交警为了完成任务,就会顶格处理。”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支持,认为“不重罚不足以扭转交通违法现状”、“只要真正能矫正交通违法现状就好”。
湖南省公安厅要求纠正错误做法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杨琪君介绍,4月28日下午,省公安厅副厅长袁友方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就“考核办法”的整改问题作出指示。株洲市公安局及交警部门随即研究落实了整改措施。
省公安厅及交警总队认为,简单下达人均纠违指标并与奖金挂钩的做法,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和公安部关于交管执法“两降一升”(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总量同比下降,以罚款方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同比下降,以教育方式纠正轻微交通违法总数同比上升)的要求,违背了精细化考核的基本精神,违背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全省公安交警系统规范执法十八条规定》,必须坚决纠正。
一律“顶格处罚”被指不合理 株洲市交警支队启动的“零容忍”专项整治行动,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市正在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将对该市的创建工作进行检查。
为此,从4月20日至7月20日,株洲市开展交通违法行为大清理大执法专项行动,除了加大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外,还将集中整治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非机动车闯禁区、闯红灯一律处罚50元/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行人不走规定横道或地下通道而乱穿马路的一律处罚20元/次。交警部门将对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开罚单。
有不少株洲市民质疑“顶格处罚”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株洲此次交通整治专项行动,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均属顶格处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则明文规定,行政机关要控制罚款上限,行政执法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适当裁量。
湖南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交警在执法时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顶格处罚"的规定不合理。”
他说,每种违法行为,其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都不可能完全一样,行政执法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株洲这种运动式的执法,对交通违章行为一律顶格处罚,而不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情节性质,有违相关法律立法目的。”(记者 王伟健)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