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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魔成瑞龙二审称欲捐全身器官 法庭择期宣判

来源:南方网
2010年04月29日10:21
  “杀人狂魔”成瑞龙,昨日身着草绿色T恤,外套兰色囚服,黑框眼镜,依旧一副斯文靓仔的形象,再次坐在法庭受审。欧伟平 摄

  昨日上午9点30分,佛山中院第一审判法庭。伴随着“哗啦哗啦”的脚镣声,枪杀3名民警、身负多条人命,“杀人狂魔”成瑞龙依旧以一副斯文靓仔的形象再次步入法庭。针对成瑞龙提出的上诉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对3起案件事实认定有异议

  法槌敲响。合议庭宣读一审判决书之后,成瑞龙表示对一审法院判自己死刑的结果没有意见。他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辩称“整件事情”自己一开始都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为了求财和保命;二是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三起事实有异议。分别是湖南株洲抢劫、故意杀人案,浙江湖州抢劫、故意杀人案,江西大余强奸、杀人案。成瑞龙在上诉书中特别强调,一审判决书中对湖南株洲入室抢劫案及江西大余强奸杀人案两次以“结合其作案后杀人灭口的一贯做法,认定其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的表述提出意见,认为缺乏充分证据。

  此次旁听庭审的,除新闻媒体外,还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25名民警和市检察院的10名检察官,而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亲属并未现身,只有1名自称与成瑞龙同村的成姓村民前来旁听。记者看到,第一审判法庭还有约两成空位。

  庭审中,坐在被告席上的成瑞龙面对辩护人及检察官的发问,思路清晰,从容对答,还偶尔习惯性地晃晃脚,并不时向旁听席上张望。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出庭的检察官与成瑞龙的指定辩护人针对上诉提出的4起事实及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辩护人:被害人陈某母女二人尸骨至今未找到缺乏充分证据

  广东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根当庭提供两份证据:一份是浙江湖州被害人胡某某伤情的法医鉴定,证明成只是刺伤被害人,并未致命;另一份是湖南株洲市公安局的调查笔录,证明一名叫杨成武的证人在案发前见到、案发后“好像”又见到被害人陈某母女两人。

  黄国根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浙江湖州案成瑞龙将被害人撞晕后刺伤是因为害怕其报警,并无杀人的故意,应当只认定为抢劫罪,不应同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湖南株洲案被害人陈某某母女二人的尸骨至今未找到,即使成瑞龙当时曾有供述,但仍缺乏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江西大余强奸、杀人案和广西桂林抢劫案中,成瑞龙并无杀人故意。希望二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来认定事实,客观公正地作出终审判决。

  检察官:只要证据达到司法认定标准就是充分的

  出庭的检察官、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的谭琼表示,辩护人提供的伤情证据不能证明成瑞龙没有杀人故意,杨成武的调查笔录中用了“好像”等不确定的表述,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对湖南株洲案未找到被害人尸骨,谭琼说:“只要证据达到了司法认定的标准,就是充分的。”

  检察官认为,成瑞龙的辩解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庭悔罪:成瑞龙表示欲捐献器官

  当审判长告知成瑞龙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时,成瑞龙表示悔罪:“我上诉不是为了改变应有的惩罚,而是给法律应有的清白。我就算没有这几单事情,判死刑也绰绰有余。”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成瑞龙出人意料地表示,想将自己全身的器官捐献出来,希望帮助一些病人获得健康。“这是我临死前的真实想法,我知道自己对不起很多人,想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来世一定做个好人。”

  涉及强奸罪部分不公开审理

  上午11时左右,法庭公开审理阶段进行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因成瑞龙上诉的江西大余强奸案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将单独对这部分进行不公开审理,现场旁听人员全部退庭。

  11点30分,审判长宣布,本案因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成瑞龙被带出法庭,他仍然不时向旁听的人群张望。

  对话广东高院刑四庭资深法官、审判长林填:

  成瑞龙案二审疑惑破解

  针对成瑞龙案开庭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在昨日上午二审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林填。

  记者:为何在佛山中院开庭而未在省高级法院开庭?

  林填:主要是因为成瑞龙曾是公安部A级通缉犯,一审被判处死刑,属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嫌疑人,目前还关押在佛山看守所。在案发地、关押地开庭是为了方便庭审,避免在押解中的不安全因素。

  记者:成瑞龙二审开庭程序与一审是否相同?

  林填: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坚持全案审理的原则,针对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重点审理,与第一审程序不同。

  记者:广东高院二审后是否是“终审”?

  林填: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案件,如果高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还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记者:成瑞龙案是公开开庭审理的,为何休庭后不再允许旁听?

  林填:成瑞龙提出的上诉理由,有异议的三起事实中包括一起强奸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所以,本次庭审对其余两起事实进行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休庭后再次开庭就强奸案部分进行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这是依法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

  记者: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二审时为何还要再指定辩护人?

  林填: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被告人还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自行辩护的权利、调取新证据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前均向其一一告知。

  案件回放: “杀人狂魔”10年抢劫杀人路

  成瑞龙,公安部A级通缉犯。据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成瑞龙从1996年5月开始分别在广东南海、广西桂林等地入户、持枪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共作案10起,抢劫数额巨大,致13人死亡, 1人重伤、1人轻伤,2005年5月因抢劫罪被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至2012年1月17日,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5月31日真实身份被发现,随后被移送佛山警方。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1日对成瑞龙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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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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