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出台医务人员禁踏“红线”10条规定 严惩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责任人
早报记者 李祎 通讯员 宋国梵
“凡是医护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疏于职守,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等严重错误,导致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将予以吊销执业证书。”这是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中对医护人员医疗执业作出的明确规定和处罚。
据市卫生局介绍,为了进一步促进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的医疗质量水平,确保世博会医疗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经多次研究和审议,特制定出台《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内中明确规定:凡是医护人员发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①发错药;
②打错针;
③输错血;
④拍错片;
⑤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
⑥开错手术部位;
⑦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
⑧擅离职守;
⑨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
⑩对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市卫生局昨天强调指出,医疗工作事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危,容不得半点疏忽,全市16万医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增强责任心,尽力避免、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