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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控烟条例表决通过 12类公共场所划为禁烟区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29日08:52
  本报讯 (记者周祚 通讯员穗仁宣)昨天下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张桂芳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伟光、陈国安、李力、陶子基、周庆强、杨武、谢宝怀,秘书长周素勤等参加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表决稿)》、《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张桂芳小结了审议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广州市2011-2015年轨道交通建设方案的报告》中认为,市政府为实施广州市“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的城市发展战略,制定的广州市2011-2015年轨道交通建设方案,对于改善广州交通状况,提升整体客运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和形态布局,建设珠三角地区一小时城市圈核心,增强广州的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制定并分步实施建设方案是必要的。会议认为,轨道交通建设方案要明确相关各方的筹资责任,确保建设资金落实;要加强轨道交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要完善站点的配套设施以及与其他客运枢纽的衔接,提升整体客运交通服务功能,切实达到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广州202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符合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及广州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定位,将对引领城市集约化发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及推动城市空间布局和整体功能的优化和提升起到重要作用,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规划。建议纳入正在编制的广州市2010—2020城市总体规划,并提出几点注意: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及珠三角地区各市的沟通,充分融合珠三角地区城际轨道交通,完善与周边城市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深化广州市远期轨道交通线网发展规划;启动对城市副中心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研究,强化城市主轨道交通系统与城市副中心的次一级轨道交通线网的对接;轨道交通线网铺设方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广州城市地质环境、城市安全需求以及土地利用控制等问题;及早控制好轨道交通用地,实现土地利用和轨道交通的协调发展。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的人事任免事项。

  本报讯 (记者周祚 通讯员穗仁宣)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了审议,再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后形成了最后的定稿,并于昨天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场所。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条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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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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