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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逃逸致新婚夫妇死伤续:被指花钱买刑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30日01:58
  “酒后肇事逃逸致新婚夫妇死伤”追踪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去年发生在丰台区光彩路口,导致新婚夫妻一死一伤的“10·9交通肇事案(本报2009年10月11日报道)至今尚未宣判。酒后驾驶宝马越野车肇事的林某,向死伤者家属赔偿202万元,并表示了悔恨之情,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然而,事发前及取保候审期间,密集的交通违法行为,又使林某面临“从重处罚”的可能。昨日上午,丰台法院就此案召开研讨会,邀请各方专家就林某可否适用缓刑、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密集违章能否从重处罚等3个焦点议题进行诉论。

  焦点议题

  202万赔偿是否影响量刑?

  最高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如果被告方对被害方给予了经济赔偿,又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则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这种情况不等同于花钱买刑,而是作为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的因素。”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过去,较强调惩罚犯罪,而让被害人获得赔偿也需要重视。被害人得到经济补偿、被告人因悔罪表现好而从轻量刑,使犯罪的损失降到最低,这符合法律精神。有人提出“花钱买刑”,在于有些人没有钱或钱比较少,就无法赔偿,因而有钱人更容易获得被害人谅解因而获得从轻处理。

  密集违章能否从重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望原:如果能证明林某的车是其本人驾驶,肇事前及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反复违章,则可作为评价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及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林某犯罪前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不应作为从重量刑考虑因素。而且材料说明的并不能够证明,这些都是林某自己在驾驶车所为。

  林某可否适用缓刑?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林某可以适用缓刑,但条件是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对于这样的案件进行刑事和解,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从轻,“开宝马车肇事和三轮车来肇事,这一点应该是没有区别的。应排除将"有钱人"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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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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