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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社保档案存档100年 分永久和定期两类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30日01:57
  本报讯 (记者温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表示,参保人员的社保业务档案将被长期保留,涉及参保基础信息、待遇领取、核准材料的,保管期限上升至100年。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对社保业务档案的规定保管期限等问题。据悉,社保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社保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五险的待遇等共十类内容,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规定指出,有的相关材料将被永久保留。这类材料包括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参保人员登记材料等。而定期保管的期限则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其中,社保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将被保存100年。

  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参保单位和个人想要查询社保业务档案,可以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各机构须依法在业务范围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此外,对于永久保存的社保业务档案,社保经办机构须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中市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县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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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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