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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冒签”买房7年不知 向银行和公证处索赔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4月30日04:47

  “被买房”市民证实被“冒签”

  “屋主”向银行与公证处索赔26万元

  本报讯 (记者何道岚)“谁盗了他的‘身份’按揭买房?”本报去年曾报道广州市民陈东明怀疑“被买房”,导致申购经适房落空的新闻。昨天,笔迹鉴定结果公布,确认在2002年及2004年签署的两份房屋买卖委托书上,“陈东明”的签名并非本人笔迹。代表律师表示,这是陈东明“被买房”的重要证明,并将继续向银行与公证处索赔26万元,补偿错过经适房的损失。

  回顾:“屋主”买房7年不自知

  房买了7年,“屋主”还被蒙在鼓里。去年11月,本报报道了广州市民陈东明在申请经适房过程中,被查出曾在5年内买卖过房屋,因此被减去25分,并“冻结”资格,最终申购无望。经确认,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资料中,“陈东明”早在2002年已通过按揭购入天河区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转手卖出。对此,陈东明却全然不知。

  买卖记录显示,银行与公证处都留有“陈东明”签名确认的合同和相关文件,并审批通过交易。陈东明因此怀疑,买卖房屋是他人伪造证件,进行公证委托后操作。

  鉴定:委托书签名非本人笔迹

  因四处奔跑查核后,相关部门或机构仍未能还其“清白”。3月10日,陈东明经委托律师,将相关银行与南方公证处一同告上法庭。陈东明在申诉期间指出,据房管局资料显示,“他”2002年买房和2004年卖房时,都是委托南方公证处进行,在两份委托书上的“陈东明”签名都不是本人笔迹。

  法院遂委托广东明鉴笔迹鉴定中心,对两份委托书进行笔迹鉴定。昨日,笔迹鉴定结果公布,确认在2002年及2004年签署的两份房屋买卖委托书上,“陈东明”的签名并非本人笔迹,很可能是被“冒名顶替”。

  赔偿申诉待法院裁决

  此次诉讼,陈东明将南方公证处和涉事银行一并告上法院,并向两方索取合共26万元。他认为,因银行与公证处的疏忽,导致他承受“被买房”的后果:原本很有希望到手的经适房资格因此“泡汤”。

  陈东明的代理律师肖锋表示,去年聚德花苑大户型经适房销售时,70平方米以内的经适房销售价格基准价为4423.74元/平方米,超出70平方米部分的市场价均价为8200元/平方米。而该次销售的房源最小户型也要105.55平方米。以最少购买70平方米房子计算,经适房的基准价与市场价的差值,即(8200-4423.74)×70=264338.2元,从而索赔26万元。

  肖锋认为,虽然笔迹鉴定是此次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并已在昨日转交法院,但并不能因此断定索赔的裁决。他说,裁决结果预计在六七月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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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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