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办控制涉黑犯罪会 专家称重拳打黑应成常态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4月30日08:07
4月28日,涉黑性质犯罪与法律控制理论研讨会在渝圆满落幕。两天里,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人士认为,重庆打黑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值得总结思考和提炼,对全国都具有样板效应。
重拳打黑应是常态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涉黑审判中,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标准,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杨振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好事实审查关、证据采信关、法律适用关这三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
王牧(亚洲犯罪学学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黑社会组织一旦成熟起来,就很难彻底摧毁,所以反黑斗争一定要及早,摧毁在其尚未成熟之前。
霍存福(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教授):对于黑恶势力,没有一个政权会长时间地予以容忍。重拳打黑应该是一个常态。
打黑坚持法律标准
陈忠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在一定行业、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
赵长青(重庆市刑法学会名誉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要坚持法律标准,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是要严格划清黑与恶的界限,二是要严格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要严格划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与沾边人物的界限,四是要严格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汪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级形态。重庆这次打黑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上处于中级形态。
打黑恢复公共秩序
许章润(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打黑必须以恢复公共秩序为目标。对于中国的今天来说,长久的、有效的、根本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要在民主和法制轨道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这样一种现代治理方式才算是正道。
杨春福(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依法打击既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打黑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必要途径。
打黑提升群众安全感
李希光(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名誉院长、世界与中国议程研究院院长):重庆唱红打黑具有重要价值。唱红打黑特别是重庆经济发展的案例模式应该是成为或者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财富。
王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打击黑恶势力,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在实体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制定单行刑法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其中当然包括黑社会犯罪。
康均心(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重庆打黑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维持了现有的秩序,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对重庆的关注度,同时也为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崔之元(清华大学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杰出访问教授):有一个常用的口号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党的领导”,重庆打黑确实体现出了三者的关系,比如八字铁律,即“依法、公正、文明、高效”。
汪习根(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重庆打黑“八不”(不枉、不纵、不漏;不拔高、不降低;不扩大、不缩小;不提从重从快)工作总体要求,我非常赞同。
打黑与反腐相结合
黄文艺(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重庆打黑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 打黑与反腐相结合。让政府官员远离黑恶势力,肯定比政府官员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之后,再去反腐败要好得多。要改革权力集中又不受制约的体制。
曾粤兴(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尽管涉黑犯罪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其控制社会的属性决定了对政治稳定的破坏性,我们也应该对此有足够的重视。
高文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在预防警察涉黑犯罪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完善有关警察权的配置,二是处理好巩固政权与服务于民的关系,三是完善创新警察管理和监督机制。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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