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营造业法”:岛外业者承揽工程条件有变
中新网5月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为确保岛内营造业竞争力,“立法院”4日三读通过修正“营造业法”,规定岛外营造业承揽当局公共建设工程金额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者,应与岛内营造业联合承揽该项工程。
国民党“立委”张庆忠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岛外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较岛内营造业评鉴办法的规定宽松。为避免岛外营造业与岛内营造业不对等,降低岛内营造业的竞争力,建议岛外营造业设立条件应符平等原则。
在岛外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上,现行条文仅规定登记为乙等或甲等综合营造业的岛外营造业,其登记条件须就业绩、年资及承揽工程竣工累计额累加计算。
三读通过条文明确规定岛外营造业业绩、年资及承揽工程竣工累计额,应以在台湾执行的实绩为计算基准,其余不得计入岛外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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