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出炉”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5月04日14:59
“代表约见”,《代表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该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八年之久,但“代表约见”这项权力长期处于“休眠”状态。2010年4月26日,湖北秭归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代表约见”,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了,为切实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秭归县人大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经过深入调研,几易其稿。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约见对象、约见内容、约见受理、约见程序、约见要求、约见监督等。其主要特点有四:
约见对象明确——《暂行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约见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镇)长。
约见内容界定——《暂行办法》既规定了可作为约见事项的三个大的方面,又规定了凡是涉及解决代表个人或亲属问题的;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以及其他不应当作为约见事项的,不列入约见的范围。
约见程序规范——代表约见,作为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积极方式,并非随心所欲。《暂行办法》不仅规范了约见受理程序,而且对人大代表、国家机关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理约见的工作机构,在约见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约见监督过硬——《暂行办法》强调了“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约见活动,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场答复并尽快解决;凡应该解决但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逐步解决;凡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办理书面答复应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60日内送达代表,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责令重新办理。(宋秀万)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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