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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廉租房违规转租可收回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5月05日02:01

  三部委:廉租房违规转租可收回

  刘展超

  继强化商品房市场监管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也得到了升级。

  记者昨日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有关规定。

  这已经是近期有关保障房监管的第二份文件。在上月26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新建廉租住房以配建为主

  昨日下发的通知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要求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此次通知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在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方面,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在保障房增量之后,如何合理划分和确定适用人群成为核心问题。此次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齐骥周五会网友谈调控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日前曾撰文表示,今年将根据当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工作机制研究,修订《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此次通知强调,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除了加强保障房建设,稳定商品房市场也是中央调控政策的主要发力点。在上月中旬,系列旨在稳定房价的措施陆续出台。而在本月7日15时,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将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净化廉租房

  ●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收回房屋。

  ●抓紧建立多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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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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