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监管不到位,致使郴州儿童医院为“问题氧”开绿灯,尽管相关责任人已得到查处,但疑因吸用了该院氧气而致病的病人和患者却越来越多,有关部门至今未能给出一个说法
郴州儿童医院“问题氧”利益链
□本报特约记者 谷曦辣 发自湖南郴州
随着郴州市儿童医院“问题氧”的曝光,家住郴州市区的谭艳玲女士这些天心里很是不安,一年前她的孩子也曾就医于郴州市儿童医院,用过该院的“氧”,“听到这个消息后,我觉得很愤慨,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这样子我们大家怎么放心到那里去看病呢”。
随着“问题氧”的揭发,疑因吸用了该院氧气而致病的病患们越来越多,至今还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一个说法。
据透露,截至2010年1月20日前,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也未与儿童医院签订供氧合同的情况下,用从郴州市旭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有合法证照)采购的部分医用氧,和本公司承包的资兴矿务局制氧站分罐充装的氧气给儿童医院供氧。
4月12日晚上9时,郴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即儿童医院)医用氧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医疗系统的相关责任人受行政处分,“问题氧”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被移送司法机关。
而随着记者调查的深入,市儿童医院“问题氧”事件的真相,也渐渐浮出水面。
“问题氧”舆论风暴
4月1日,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对郴州市儿童医院医用氧问题进行了报道。
从记者暗访的画面来看,在资兴市生产的一些工业氧气,罐装后被运载到郴州市儿童医院的氧气房内。
郴州市儿童医院长期使用无医用氧生产资质的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问题氧”,引发舆论强烈反响。之后,全国多家知名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纷份转载,迅速掀起一场舆论风暴。
事发后,郴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卫生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迅速介入调查。而这起事件,也将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即儿童医院,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按照2005年版《中国药典》的规定,医用氧气的含氧量不得少于99.5%,而工业氧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及产品加工,其含氧量要求低于医用氧,为99.2%。
据调查,早在2010年1月18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已经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儿童医院一批瓶装医用氧存在封口标签不完整的情况。
据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一份文字材料称,接到举报后,其下属的稽查支队先后于1月19日和21日两次对儿童医院调查该院医用氧的进货渠道等相关情况,院方称供货方为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但现场未能提供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认定市儿童医院涉嫌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用氧,并于2010年1月21日下午予以立案。
1月26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儿童医院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院必须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经查,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郴州市物资局下属的郴州物资贸易中心的制氧站,属国有企业。1995年改制成立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是陈和平。
而该公司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于1999年12月就到期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也于2001年12月到期。
据调查,目前,郴州市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用氧气生产、经营企业只有郴州市旭辉气体有限公司一家。
郴州市旭辉气体有限公司建于1997年12月,2001年6月获湖南省药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2006年12月通过药品《GMP》认证。
利益前见利忘义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书面材料解释,工业氧的灌装规程不如医用氧严格,常常会有水分和其它杂质混入并且残留在氧气钢瓶中,“同时工业氧中还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一旦病人吸入过量,会发生呛咳、结痂等现象,引发或加重呼吸系统的病症。”
郴州市儿童医院的“问题氧”被披露后,许多患者家属找到医院,讨要说法。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闻发言人、市儿童医院副院长连一民代表院方表示:可以经过相关的医疗专家,对患者情况进行鉴定,“如果是由‘问题氧’造成的,医院将会负相应的责任。”
郴州市儿童医院的“问题氧”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郴州市儿童医院的“问题氧”与其采购的渠道有着直接的关联。
郴州市儿童医院的供氧室就位于门诊大楼边上。郴州市药监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这供氧室存放的氧气钢瓶上,都印有“旭辉”两个字。为了解情况,记者采访了位于107国道边上的郴州旭辉气体公司。
郴州市旭辉气体公司负责人刘际辉表示,郴州市该类型的瓶子基本上是旭辉的流动瓶子。“我只对我生产的批次负责,但是瓶子出去以后,打了我们的编码和代码,装了什么,我们就不知道了。”
刘际辉表示,市儿童医院所用的氧气钢瓶虽然印有“旭辉”字样,但多年来并不是直接由旭辉公司供氧,向市儿童医院直接供氧的,是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
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前身为市物资局下属的物资贸易中心的制氧站,1995年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为陈和平。事实上,该公司的《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分别于1999年12月、2001年12月到期。
随着国家对医用氧标准的规范,只具备工业氧经营资质的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便向具备相关资质的旭辉公司批发医用氧,转手卖给一些医院,从中赚取差价。
在采访中郴州市旭辉气体公司负责人刘际辉透露,“旭辉”批发给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的医用氧每瓶只有14元钱。
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闻发言人、市儿童医院副院长连一民对记者说:“我们是用医用氧的价格每瓶30块钱支付给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
记者调查证明,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从旭辉公司进货,40升装的医用氧每瓶是14元,而它转手卖给儿童医院是每瓶30元,工业气体公司从中赚取每瓶16元的高额差价。
另据了解,郴州工业气体公司在资兴设有自己的工业氧罐装点,而即使该公司从“旭辉”批发工业氧,也只需每瓶4元。因此,如果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在供给医院的医用氧中,弄虚作假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利润将翻番。
在利益的驱使下,郴州工业气体公司不断尝试用工业氧取代医用氧卖给医院。
在4月12日的郴州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郴州市纪委监察局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从2006年1月到2010年3月这四年期间,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向市儿童医院销售氧气共计49067瓶,其中真正从旭辉公司购进的医用氧只有18235瓶,其余全为工业氧。”
也就是说,最近四年来,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卖给市儿童医院的氧气中,医用氧约占37%,工业氧所占比例超过了62%!而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通过向市儿童医院销售氧气,从中赚取的差价或毛利超过100万元。
为违法行为开绿灯
2004年,驻郴铁路医院移交地方成为第六人民医院,由原铁路医院院长李细莲继续担任院长。2006年3月,市第六人民医院与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并,更名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又称儿童医院,原院长李细莲改任党总支书记。
早在铁路医院时期,该院的用氧就一直由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供应。原因是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法人代表陈和平的老婆就是该院的主要负责人李细莲。
调查表明,李细莲任市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后,2006年初,在北院筹备合并期间的一天,她曾找到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陈亚光,请求继续保留其丈夫陈和平为儿童医院的供应商。
院长陈亚光表示同意,但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按国家规定标准保证质量,一切手续要符合国家要求;第二,北院医用氧的采购价格不能超过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采购的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陈和平的供应;第三,李细莲不得插手干预第一人民医院医用氧的统一管理。
2006年4月,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搞好北院的合并交接事宜,在市内某宾馆召开中层干部会议。会议期间,李细莲又以儿童医院书记的身份,介绍儿童医院负责采购的江志与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阳建军认识。
2006年10月,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的苏晓蓉发现儿童医院在采购验收医用氧时,工作不规范,院长陈亚光和总会计师张英英知道这一情况后,督促北院与供应商陈和平签订合同,但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的相关证照已经过期,李细莲便带着负责氧气采购的综合办负责人江志,找儿童医院分管副院长连一民和院长吴志坚说情,吴志坚要求市工业气体公司抓紧办证,并要陈和平从旭辉公司购进医用氧。
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却时常用工业氧取代医用氧,卖给儿童医院,直到今年东窗事发。
职能部门监管漏洞
从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材料来看,因群众举报,今年1月19日,郴州市药监局稽查支队曾到市儿童医院调查,发现供氧室存放的30瓶氧气未封口,未标识生产批号。
1月20日,执法人员又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调查,同样发现新购的瓶装氧气“未封口,标签破损不全”。
而旭辉公司负责人刘际辉称,凡从旭辉购进的医用氧,均是封口,并贴有完整的生产批号和相关代码。
事实证明,郴州市儿童医院从去年1月到今年1月,共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市工业气体公司购进氧气10290瓶,使用所得合计30余万元。
3月29日,市药监局下达执法文书,拟向市儿童医院执行罚没款项共计921200元。4月1日被媒体曝光之前的两个多月,郴州市药监局曾要求市儿童医院就此问题进行整改,但3月底儿童医院还在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
4月1日,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披露郴州儿童医院“问题氧”后,郴州市药品检验所接到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通知,介入郴州儿童医院对医用氧进行了抽查检验。
4月2日,郴州市药检所工作人员从儿童医院抽样了三个批次共六瓶氧气进行检验,当晚完成了所有的检验流程。郴州市药品检验所副所长黄灿华表示:“当时我们心里松了口气,三个批次的氧经过检验都是合格的。”
药检所的检验报告显示,郴州市儿童医院当天三个批次的氧气均为医用氧,含氧量是符合标准的99.6%,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其它气态氧化物质的检验均符合。
据调查,郴州市药监局稽查支队3月31日接到举报后,当天下午曾到郴州市儿童医院进行调查,发现有49瓶氧气尚未使用。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何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49瓶氧气并没有封查,因为从外观来判断是正规的医用氧,“我们要求医院提供相关的票据、手续材料,但当时已是下午6点,医院相关人员已经下班。”
4月2日,郴州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市儿童医院,对供氧室的瓶装氧气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就在当天,郴州市药检所的工作人员才进行了抽样检查。
从举报到“先行登记保存”、“抽样检查”是三天之后的事情了。
郴州市儿童医院副院长连一民证实:从4月2号开始,儿童医院所有的氧气,都是引进“旭辉”气体公司生产的、合格的医用氧。而郴州市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也显示,当时抽样的都是旭辉公司生产的医用氧。
就此,郴州市儿童医院之前使用的“问题氧”,到底其中有些什么成份,有多少有害气体,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恐怕只能成为永远的谜团。
在4月12日晚郴州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认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监管工作上,没有到位。”
八人集体被问责
因“问题氧”事件,4月12日,郴州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对此事件相关连带人做出如下处分:
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向郴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无证经营医用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经营医用氧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使用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无证供应医用氧问题,责成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向郴州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讨。
李细莲,作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党总支书记,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其丈夫陈和平任法人代表的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在北院销售医用氧提供便利;不履行职责,使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在没有与北院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长期向北院无证供应医用氧,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李细莲开除党籍处分,按副科级确定工资。
江志,作为北院综合办副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北院长期使用郴州工业气体公司无证供应的医用氧未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销综合办副主任职务。
连一民,作为北院分管后勤保障、物资配送的副院长,对上述氧气使用情况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吴志坚,作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兼北院院长,对医用氧问题监管督促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阳建军,在任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未能正确履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周凯,在担任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支队长期间,对北院长期使用郴州工业气体公司无证供应医用氧问题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陈亚光,作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罗升平,作为分管药品稽查等工作的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诫免谈话一次。
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和平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另据了解,在上个月,因为公司改制之前的经济问题,陈和平已被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正式逮捕,“问题氧”事发后,办案人员表示,将结合有关问题对其一并查处。
“问题氧”事件之后,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已经停止了医用氧的销售。据郴州旭辉气体公司负责人刘际辉透露,原来郴州城区属于旭辉直接供应医用氧的医院主要是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院、南院,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其它的城区医院均由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供氧。
而现在,随着医用氧市场的规范,郴州旭辉燃气公司在郴州城区的医用氧销售量,有望从原来的每月6000瓶突破10000瓶。
至于其它医院是否存在“问题氧”现象,在采访中,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何涛表示,将在近期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医用氧检查,“假如我们发现有任何一家单位,存在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