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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听管教被老师打伤 法院认定学校存有过错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10年05月08日04:40
  学生不听管教

  被老师打伤

  台州一职业学校被判赔偿医疗费

  通讯员 林静 本报记者 吴中平

  早报讯 老师在夜间查房时将不听管教的学生殴打致伤,学生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理由是学校违反教育培训合同。

  黄岩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学校赔付受伤学生医疗费等6638.19元。昨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学生不听管教被打伤

  台州市某职业学校是一所全封闭管理的学校。椒江人小金自小学三年级开始就读于该校。

  2008年5月17日晚9时许,学校夜自修结束,同学们陆续回到宿舍。小金发现负责夜间查房的李老师正对他的好友训话,调皮地用脚踢了踢房门,接着跑到走廊上大喊大叫,试图引开老师。

  李老师要求小金回去睡觉,但被拒绝了。他抬脚踢了小金一下,又打了一记耳光。小金回宿舍后,继续叫骂。李老师听到后又是一番拳打脚踢。

  第二天,小金回家了。他感觉左耳疼痛难耐,和父亲一起去医院,被诊断为左鼓膜外伤性穿孔。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构成轻伤。

  事后,李老师畏罪潜逃。

  法院认定学校存有过错

  小金后来多次跟学校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去年7月底,他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7000多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金进入学校读书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即被认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小金选择的系违约之诉,故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小金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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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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