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义,我们要当法的奴隶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0年05月10日04:39
徐迅雷(浙江媒体人)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这是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的名言。这是说,公民只有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他们才有自由。
但在今天,我们更应该这么说:为了正义,我们要当法的奴隶。
5月9日上午,河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其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开释。责任追究机制已同时启动。
类似的冤案其实发生过不少:发现一无法辨认的尸体,就以为是某失踪者的,然后怀疑是某某故意杀人,然后刑讯逼供,然后屈打成招,然后判个死缓——因为证据不足心里不踏实啊,就判个死缓吧。法院的心虚,若干年后得到验证、变成现实:失踪者回来了,被判死缓而入狱者,立刻被证明比窦娥还冤。
河南柘城县公民赵作海就是这样一个入冤狱11年的“凶手”。因为被警方、被法院认定是他所杀害的对象——村民赵振晌一点面子也不给警方,忽然从地下冒了出来,回村了。
显然,对于赵作海来说,蹲了11年冤狱后被释放,这是迟来的正义。而此前,都是严重的非正义。司法机关为了自己“命案必破”的“政绩”,把法律的尊严、把正义的价值,抛到了九霄云外。他们的逼供甚至如此到位:不仅将赵作海当时的妻子关了近一个月进行刑讯,还将他“被认为”的“相好”也进行了棍打。他们就是这样无视法律。这是执法者对国家法治、对社会公平、对人间正义的最大戕害。
法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反对暴政、保障自由。西塞罗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就应当实行法治,不应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
特权。那么,对嫌疑人刑讯逼供,这是谁赋予的“特权”?当严酷的司法行为把一个根本就不是杀人犯的赵作海弄成死缓的时候,他甚至都失去了上诉的念头与欲望——这是如何恐怖的司法现实生态?
任何公民,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那么,司法工作者就更应该严格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否则,正义就是镜花水月。
没有自由就没有正义,没有正义就没有自由;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法律……这是被诸多法学思想家阐述过的常识。而这一切,都要求我们真正敬仰法律,真正去做法的“奴隶”,尤其是各类执法者,更应该老老实实地充当法的奴隶,而不是把自己看成是法的化身,甚至是法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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