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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一审宣判30分钟结束 徐威获7年徒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5月11日00:02
  据新华社5月10日报道,“央视大火”被告人徐威等21人危险物品肇事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当天进行一审宣判。

  5月10日下午,“央视大火案”一审宣判仅三十多分钟就走完程序。

  作为“央视大火案”的第一被告,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仍是第一个走进法庭。他最终获刑7年。这也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最高刑期。

  除排在第21位的被告人陈子俊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所有被告人所获刑期均在3-7年之间。

  法官在宣判现场并未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在场几位律师也表示要在会见当事人以后再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这场诉讼是否就此结束,还是个未知数。

  徐威之后的是案件的第二被告,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厂有限公司股东刘发国,他最终获刑6年零6个月。

  但第3个走进法庭的并非起诉中的第三被告央视新址办常务副主任王世荣,而是排在第8位的被告清华同方公司政务系统科技公司副经理李小华,他最终获刑6年。

  从李小华开始,被告人出庭的顺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告诉记者:“被告人出庭的顺序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获刑的轻重。出现在前面的被告人,往往是获刑较重的被告人。”

  最终的判决结果,也证实了这位律师的判断。

  王世荣、高宏、田可耕和高耀寿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而李小华、宋哲元被判有期徒刑6年,沙鹏被判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曾旭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从这个判决可以看出,直接参与组织燃放烟花的被告人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本案的一位辩护律师对记者说。

  李小华联系到了刘发国,并与沙鹏、宋哲元等一起实地选择燃放地点;宋哲元除参与燃放地点选择外,还参与将燃放所需烟花运进央视新址的工作。沙鹏则作为徐威的老部下,受委托联系安排烟花的燃放。曾旭则是直接负责烟花的摆放、添药、连线等技术工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沙鹏、张炳建具有立功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子俊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在被判处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当中,有一些是负责烟花运输、引路、存放等工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了有自首的减轻情节,但法院并未予以认定。”前述辩护律师说,“不过,没有法定减轻情节而减轻处罚的程序非常复杂,可能需要逐级上报到到最高法院审核。”

  “如果是3年以下,我们就不打算上诉了,反正也在已经在里面呆了1年多了。”宣判前一位被告人家属对记者说,“但在3年以上的话,我们肯定就得选择上诉了。”

  但现场有律师认为,上诉的难度会很大。

  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是否上诉需要在判决书宣布的第2日起10日内决定。在场几位律师均表示,是否上诉需要等会见过当事人以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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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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