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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洋总长后人再争巨额遗产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11日02:28
  本报讯 昨天上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的案件———原北洋政府教育总长傅增湘后人要求分割巨额祖产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

  上诉人、一审原告傅增湘三子傅定谟之女傅钰年认为,被上诉人隐瞒巨额祖产,请求法院对家族财产进行析产。被上诉人为一审被告、傅钰年堂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历史学家傅熹年等8名傅家后人,傅熹年称,所谓“巨额祖产”是其父财产,非祖父遗产。

  “分割古玉”一审被驳

  傅钰年一审起诉时称,“文革”之后,傅家财产陆续被归还,仅退还古玉就多达900余块,还有藏书、家具、印章等近两万件文物和藏品。这些藏品均由傅熹年负责接收,再与家族其他人员析产。但2004年,傅钰年发现傅家家藏的两块玉被拍卖,她认为傅熹年等人隐瞒巨额祖产。故起诉傅熹年等傅家后人,请求法院析产。傅熹年则以被退还的古玉等财物,属于其父所有为由抗辩。

  法院调查发现,落实政策时,有关部门共发还傅家财物17885件24箱13捆1匣,其中涉及到争议的古玉有1000余件。国家文物局出具证明,证明傅熹年的父亲傅忠谟,在解放前收集古玉。

  去年2月,一审法院认为50余件物品属后人共有,驳回傅钰年分割900余块古玉等遗产的诉求。

  傅钰年不服,上诉。

  古玉到底是谁的

  昨天庭审时,上诉人傅钰年仍然强调傅熹年领回的古玉等物,应该是祖父傅增湘的物品,继续要求析产。她称,落实政策时,如果傅熹年认为有些是其父亲财产,那么应该负责举证,否则就是祖父傅增湘的财产。另外,祖父生前收藏大量古玉,在其日记中有所记载。但作为财产接收人的傅熹年,未提供有记载古玉的日记,傅熹年毁灭祖父日记。

  傅熹年一方认为,这些玉器大多数是其父亲傅忠谟的财物,如果傅钰年认为是祖父财产,应该举证。另外,当时退还的日记,只是傅增湘日记的零星本,并不是全本。

  该案是否已超时效

  被上诉人傅熹年的代理人称,案件应该认定为继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傅钰年代理人认为,该案应是析产案,非继承案。在中国,长辈死亡后,子女不习惯立即分家,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本不够用。最高院曾批复,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只要都不公开声明放弃,就视为接受继承。该代理人认为,析产案件没时效。

  昨天庭审,双方还就傅熹年等人1985年签订的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进行了辩论。此案未当庭宣判。

  事件回放

  1966年 傅家财物被查抄,登记的户主是傅忠谟。

  1971年 傅家被抄财物由傅忠谟和其长子傅熹年领取并保管。

  1980年 傅熹年通知其他子女分割财产。

  1983年 部分傅家人认为傅熹年隐瞒财产,起诉傅熹年。

  1985年 傅熹年称将有大量文物要发还,并召集部分共有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2004年 傅钰年发现傅家家藏的两块玉被拍卖,她认为傅熹年等人还隐瞒了大量巨额祖产。

  2005年 傅钰年将傅熹年等8人诉至一中院,要求析产。

  去年2月 一中院一审判决傅钰年败诉,傅钰年上诉。

  庭审

  25年前的协议是否有效?


  1985年,傅熹年等傅家7人在北京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称,他们代表了其他未到场的4名继承人,协议约定祖父遗物由各共有人自选保存,并由持有人所有。

  昨天庭审时,7人之一的傅延年在法庭上说,当时是受傅熹年的诱骗才签字的。傅熹年在协商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归还财产的清单。他们直到2005年,才知道傅熹年等人的自选保存的财物,是祖父遗产中最有价值的文物和玉器。“我们代表不了未参会的4人。”傅延年说。

  傅钰年的代理人称,财产分割协议,应由全体继承人参加,在4人缺席的情况下,协议无效。签订协议的其他人也不知道财产的具体数量,所以协议应该重新析产。

  傅熹年的代理人认为,协议是有效的,傅钰年是知道协议存在的,现在主张协议无效超过诉讼时效。

  简历

  傅增湘(1872—1949),四川泸州人,字润沅、沅叔,别署双鉴楼主人、藏园居士等,著名藏书家。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中进士入翰林。1914年任袁世凯御用机构约法会议议员,1917年任北洋政府教育总长。“五四运动”中,因抵制北京政府罢免蔡元培的命令受牵连被免职。1927年任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致力于版本目录学研究。

  本组稿件采写/本报记者 王殿学 实习生韦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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