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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经理为讨费破坏热力设施 300户居民被冻醒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5月17日14:49

  供热经理恶意讨费获刑

  因为部分住户拖欠供暖费不交,供热公司经理刘金国深夜带人进入通州区华龙小区,破坏了热力井内的管道阀门,造成4栋楼300多户居民停暖,众多居民深夜被冻醒。

  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刘金国和其同伙崔建明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据了解,此判决在本市尚属首例,具有很强的判例效应。对于那些动辄以断水断电断气停暖,来威胁小区不交费住户的物业公司或供热公司,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居民亲历

  冻醒后一摸暖气是凉的

  虽然事隔一年多,但通州华龙小区22号楼的张女士还清楚地记得2009年1月24日凌晨被冻醒的事。醒来后她一摸暖气,居然是冰凉的!

  家住35号楼的李先生一大早起来赶紧去买电暖器,家里老人冻得受不了。

  这一天,华龙小区20、22、35、40这4栋楼300多户居民都经历了这次挨冻。

  工作人员经过检查发现,小区的热力井里这4栋楼的4个暖气管道阀门被人关紧后,砸断了开关手柄,破坏了供暖设备。

  同时工作人员发现,该井内的暖气回水管道阀门也遭到破坏。通州区政府协调市政维修人员立即抢修,同时报了警。

  警方侦查

  讨费经理参照图纸搞破坏

  警方马不停蹄地破案。2009年2月6日,民警将北京金宏供热有限公司经理刘金国和同伙崔建明抓获。

  原来,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龙旺庄物业管理中心一直收不上供暖费,拖欠刘金国经营的北京金宏供热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8年度供暖费414万余元。刘金国曾多次索要,但没有结果。

  2009年1月23日晚上,刘金国与崔建明预谋后,决定通过破坏华龙小区供暖设施的方法给物业管理中心施加压力,逼迫其立即交费。

  当晚11点多,刘金国携带小区供暖平面图,带领多人来到小区,持管钳、铁钩、手电筒等工具对小区20号楼、22号楼、35号楼、40号楼4个供暖井中的供暖阀门进行了破坏。

  上述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余元,并造成小区上述楼房供暖中断24小时,整个小区供暖中断8小时。

  法院判决

  被告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刘金国、崔建明的行为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刘金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崔建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刘金国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楠律师表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的范围不受限制,可以是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可以是国有企业的,也可以是集体所有的、私营企业的或个体的。

  本案中,为索取债务,刘金国和崔建明实施了毁坏供暖设备的行为,从而破坏了生产经营,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罪名辨析

  为什么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陈律师表示,破坏生产经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前者是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而后者是过失实施了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什么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陈律师表示,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采用毁坏机器设备等手段,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破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泄愤报复等不法目的。

  而后罪的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同时,前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等。

  多知道点儿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文/记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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