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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一审获刑14年 庭审揭秘定罪量刑过程(图)

来源:正义网
2010年05月18日20:17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黄光裕案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上午8时左右,记者看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门口已经开始提高警备,北门与西门的街道已经开始管制。8时20分,警察在法院北门和西门拉起警戒线,开始再次巡视。据悉,北京市公安局的一位相关负责人也亲临现场指挥。高鑫 摄

  正义网北京5月18日电(见习记者高鑫)备受关注的国美黄光裕案今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对于同案被诉的其他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将人民币8亿元经由地下钱庄私自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副局长)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杜鹃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且内幕交易的成交额及其所控制的股票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告日的账面收益额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钟民还向他人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黄光裕、杜鹃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许钟民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三被告人系内幕交易犯罪的共犯。其中,黄光裕系主犯,许钟民、杜鹃系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国美公司、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许钟民共谋,为二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请托,并给予其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对上述二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所犯各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对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杜鹃系内幕交易罪共同犯罪的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钟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泄露内幕信息及部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内幕交易的从犯,依法对许钟民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减轻处罚,对许钟民所犯单位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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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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