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生同时恋上一男生,并由此引发“决斗”,结果佳佳被小丽打伤,而殴打过程又被同校两名女生用手机拍摄下来,经传播后被上传到了互联网。佳佳认为自己身心受到侵害,将小丽和拍摄视频的小潘、小雯及学校告上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小丽、小潘和小雯赔偿医疗费85.7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但对其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请予以驳回。
女生厕所内殴打“情敌”
佳佳与小丽同为闵行区某工程学校在校女生,同时与一名男生谈起了恋爱。小丽便认为是佳佳夺人所爱,决定找她“谈谈”。
去年4月16日下午放学后,小丽把佳佳拉到2楼女厕所里面,边上还有几名女生等着。两人没说上几句便开始争执起来。被激怒的小丽伸手向佳佳打去,并扯着头发把她往厕所门和地面撞。同时,旁边的女生也开始帮腔,指使打人者羞辱佳佳,甚至有人作势试图扯掉佳佳的校服上衣。佳佳不敢反抗,生怕会招来群殴。一直在旁“观战”的女生小潘和小雯拿出各自的手机,拍摄下了佳佳被小丽殴打的视频。大约2分钟后,众女生一哄而散,只留下佳佳在厕所里哭泣。
拍摄了视频的小潘和小雯在炫耀自己杰作的同时,还用手机蓝牙功能,向他人进行传播。
去年4月28日,学校在发现打架事件后紧急介入调查,并作出相关处理。4月29日起,佳佳一直未来学校上课。4月30日,佳佳治疗支出医疗费482.90元,由小丽作了赔偿。不料自5月7日起,该事件视频却出现于互联网上。
校方辩称已尽管理义务
网络的大肆传播,让佳佳觉得自己的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去年5月11日,她将学校和小丽、小潘和小雯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和营养费,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她还要求小丽、小潘和小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由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5月12日和5月14日,学校向有关网络媒体发传真信函,要求将打架事件视频删除。5月15日,学校对打架事件作出处理意见,其中小丽、小潘留校察看,小雯记过处分。在诉讼过程中,佳佳就打架事件向公安机关报案。
9月10日,公安机关出具“违法(嫌疑)行为人因情况特别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法庭审理中,4名被告均不同意诉请。小丽和小潘辩称,事发后,佳佳母亲要求赔偿10万元,因要价太高,致协商未果。期间,她们还在母亲的陪同下,买了慰问品看望佳佳,但被拒之门外。小雯则称,自己和小潘确实用手机拍了打架视频,也把视频传给了两名同班同学,但具体是谁已记不清楚。
学校表示,4月28日,有老师看到佳佳等学生在厕所门口讲话,经询问才了解了打架事件的经过。于是,校方立即组织参与打架的学生和家长及旁观学生处理此事,并要求学生将视频删除。5月7日,校方在网络上发现该打架视频后,及时联系相关网络媒体予以删除。嗣后,学校对相关学生一一作了处理。因此,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驳回部分索赔
法院认为,小丽与佳佳为交友发生争执,直至升级至打架,不仅对佳佳身体造成伤害,也使佳佳的人格权利受损。小潘和小雯作为旁观学生,不仅没有进行劝解,还用各自手机拍摄视频加以传播,客观上导致公众对佳佳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小丽、小潘和小雯对打架事件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打架的地点为女厕所,非教学公众场所,而事后各方当事人也未向学校汇报。学校得知后,积极组织各方学生及家长处理,并对相关学生作出了处理决定,还积极与网络媒体沟通删除打架事件视频,且佳佳也未能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对佳佳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