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干部成选人用人新趋势 网友忧“会考不会干”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20日08:09
11416人,这是北京市今年公开选拔241名局处级领导干部的正式报名人数,创下历次公选之最。
参与热情背后,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的逐步加快。江西、四川、江苏南京等地,“公选”干部正在由点及面、逐步延伸;公选形式越来越多,公招职位越来越高,参与人数越来越广,“公选”干部正在成为一种选人用人的新途径、新趋势,干部任用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方兴未艾。
任何新的制度探索都不可能一起步就尽善尽美。从各地的探索实践和群众的反应看,进一步公开透明、发扬民主,确保“公选”姓“公”;进一步从系统设计和执行层面进行磨合,剔除“潜藏在细节中的魔鬼”;进一步处理好应试水平与实际能力、选以致用……所有这些环节的不断完善,都决定着“公选”的实际效果和它的公平、公正与公信力。
【网友观点】
公选是一种进步,但许多问题还要研究。一是要明确是选人才还是选秀才;二是要更加注意基层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重视在地方工作和农村工作中选人才;三是希望进一步放开一些年龄和学历限制。公选的干部可先挂职,两年后正式任职,不能用考试来决定一切,我们需要的是德才兼备的干部。德是要在实践中考察的。
网友 IP:220.166.65.
目前选拔干部最关键是缺乏真正的群众监督,尤其在选拔各级干部职位及新招聘的面试环节,所谓的公示说白了就是作秀!还是“这化那化,不如有人说话。”现在传媒这般发达先进,调查机构也不少。能否增加民意调查测验环节和内容?可否考虑增加试用期?特别是提拔的,试用期满更需其治下的衣食父母评判!
梦仙 IP:121.14.235.
公选虽说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用人上的潜规则,但随之而来的地方作秀和相当一部分公选干部“会考不会干”的问题非常突出。所以,好的制度更需要好的环境来完善。
网友 IP:221.204.248.
公选考试的形式要完善,不能为了使某些人能上,设定对号入座条款,尤其应该让基层条件较差的也有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
网友 IP:61.163.30.
公选是有前提条件的,本部门、本地区没有合适人选,则应该采取公选,否则通过公选不能激励内部竞争机制,反而会造成“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这一怪现象!
网友 IP:61.160.226.
我是一名公推公选出来的处级干部。切身体会,最大的好处就是为那些综合能力很强而又没有任何关系背景的人提供了机会,一分钱不用花,完全凭真才实学和工作能力取胜。但弊端显而易见,一是有些人口才稍差,面试吃亏,二是在面试阶段仍有操作空间,等等。
网友 IP:121.14.235.
现行公选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对年龄、学历的限制,给人的感觉就是选低龄干部。最终吃亏的还是那些没有关系的老实人。年轻时,因为没有关系、背景提不上。好不容易碰上“公选”的机会,又因年纪大连参加竞争的权利也被剥夺了。我认为,这一现象应该引起高层的高度关注。
王良才 IP:220.166.65. 萧鸣政
这些年来,我们的组织人事部门锐意改革,不断探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新途径与新方法,形成了委任制、聘任制与选任制,提名制、票决制与任期制,竞争上岗制与公推公选制等。其中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简称“公选”)应该是目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影响比较广泛的一种。
然而,“公选”制度也遇到一些实际的问题。如哪些职位需要“公选”,何时进行“公选”尚需刚性规定;有些干部群众担心“公选”有利于夸夸其谈、纸上谈兵的“嘴巴干部”;有些考生担心干部人选早有内定,自己只是做垫背;个别领导甚至有些担心“公选”的干部不好管理与把握。
对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政治创新与规范有序相一致。
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实行职位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与方法公开,让领导干部的选拔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创新。但是,“公选”制度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与有序的地方。哪些职位进行公开选拔与何时进行公开选拔,各地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系统理论告诉我们,即使系统的100个环节中99个环节公开透明,只要1个环节不够公开透明,那么整个系统也是不够公开透明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加以改进,努力提高“公选”制度的整体公信度。
第二,信息公开与组织到位相一致。
有许多地方的“公选”,只是在一些网页上、电视上或者报刊上公开了招聘信息,却没有进一步的发动与推动性的组织工作,只有招的信息没有募的行动。因此,真正有实力的人不知道相关信息没有前来竞争,或者知道信息有所顾虑不愿前来竞争。这样必然导致有些“公选”变成少部分人的竞争、内部人的竞争与无竞争力的人的竞争。这种缺乏良好组织的“竞争”,很容易流于形式。
第三,民主参与科学设计相一致。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公开选拔,其主要价值,在于领导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民主政治性,在于相关群众最广泛与最积极的民主参与性,在于对广大党政领导人才积极学习努力成长的导向性,在于大多数岗位上干部选拔的相对合理性与优秀性。这就要求我们科学设计选拔制度,实现选拔评价标准的具体化、评价过程的客观化与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实现“公选”过程中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
第四,公正公平与政治安全相一致。
在“公选”实践中,领导干部是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争过程产生的。无论是其中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只能服从确定规则,只能认可由此产生的最终结果。组织人事部门无法像以前在委任制与聘任制、或者组织选任制中那样,掌控整个的干部选拔过程;同时,因为“公选”活动涉及面广,干扰因素多,组织人事部门也无法保证其选拔过程与最终结果的政治安全性。
然而,领导干部选拔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执政能力与行政效率,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在追求“公选”过程的公正公平性的同时,必须保证其政治安全性,在保证“公选”过程与结果政治安全性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其公开公正公平性,致力提升其民主政治性与效率性。
(作者为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教授) 薄贵利
“公选”干部的意义在于:打破了以往干部选拔的黑箱和灰箱模式,提高了干部选拔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了干部选拔的视野,有利于选拔人才,有利于优中选优;有效地防止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打破了论资排辈现象,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公务员和其他领域管理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克服家长制、任人唯亲等弊端,克服许多地方和单位在选人用人中以人划线、搞团团伙伙的痼疾;有利于公务员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公平意识和竞争意识,这些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公选”也需要进一步发展、深化和完善。
第一,“公选”应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协调配套。因为,“公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属于二级体制改革,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等体制改革是一级体制改革。一级体制改革要求二级体制改革与之协调配套,否则,二级体制改革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最基本的一点是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在我国,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民主,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选举制。这里的选举,既包括选举议会议员(在我国,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也包括选举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趋势,我国的“公选”应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衔接,逐步深化到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换句话说,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最应该实行竞争上岗和公推公选的,应该是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
第二,“公推公选”应与行政首长负责制协调配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完善这一行政领导体制,切实提高行政机关的效能,公推公选必须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对接,赋予行政首长以相应的人事任免权和人事管理权。也就是说,经过“公推公选”产生后备人选后,谁上岗,上哪个岗,行政首长按照法定程序应有相应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否则,行政首长负责制就可能形同虚设,行政机关效能的提高也会遇到体制上的障碍。
第三,“公推公选”要严格遵循因岗择人、因能授职的原则,防止能岗脱节。目前,各地实行“公推公选”的岗位,绝大多数属于管理岗位,这些岗位专业性比较强,责任比较明确。为了使“公推公选”产生的人员的素质能力适应岗位的需求,迫切需要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与这些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行政能力,尽快建立健全公务员行政能力考核体系。依据这一体系去选拔公务员,才能做到被选拔出来的人员的能力与岗位的需要相适应,也才能有效避免选出只会夸夸其谈、纸上谈兵的“嘴巴干部”。
第四,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公推公选”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明确规定公选的职位、与职位相适应的素质能力要求、公选的时间、范围、程序等等。通过“公推公选”制度化的刚性规定,防止“公推公选”的运动式和随意性,防止大轰大嗡、走过场和追求轰动效应。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北京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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