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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质疑受贿案追诉标准:是腐败 一分也要追诉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5月20日09:07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的规定,在发布后引起了质疑一片。有些人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受贿几十上百万才被追诉,而对非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就要追诉,显得不公平。其实,从受贿数额看,国家公职人员被追诉的起点也是5000元以上。

  所以,问题不在于国家公职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的起点是否一样,而在于,这一数额的标准划定是否合理。我认为,给国家公职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一个5000元以上的追诉标准,是不合理、不科学的,这种立法规定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看似5000元的追诉标准不是很高,但正如一些刑法学者所言,这样的立法给人的印象是法网疏漏,不够严密,难以体现我国严惩腐败的基本态度。因为这种数额规定,在立法上为腐败分子预先规定了一个不小的行为空间,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刚性掌握更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一定数额的贪污、受贿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从而使得腐败分子在这种法律安排下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心理预期。既然5000元以上才够得上腐败标准,那么,我一次受贿4999元就不是犯罪了?对行贿者和受贿者来说,很容易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逃避法律的制裁。

  另外,为腐败行为制定一个货币量的起点,也违背了刑法需要相对稳定的基本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的价值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人们拥有货币的量及其对人们的实际生活的影响也在随之发生变化,一定量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同样在随之变化。以货币的量来确定法定刑的档次,无法适应刑法适用的现实需要。

  腐败,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也不论腐败者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它所产生的恶果并不仅仅是国库收入的减少、社会福利的削弱和人民财产的损失,而是整个社会肌体的受损。普遍的腐败会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根基。尤其是行贿与受贿,犹如一条毒根上滋生的两个毒瘤,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因果。所以,只要是腐败,哪怕是受贿一分钱,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事实上,从发达国家对行贿受贿的立法来看,并没有像我们一样有一个起点数额的限制,只要触犯了刑律,该判刑的判刑,该罚没款的罚没款。

  我们之所以有一个数额的规定,可能出于两个原因。一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本来就很淡漠。人情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求”人办事,即使本来是被“求”者应该履行的职务行为,也总感觉到人家为自己付出了,因此一定要给予一定的物质感谢,这样才心安。二是腐败的泛化,人们对小数额的回扣、好处费等等,已经不把它当作腐败了,无论是行贿者还受贿者,对此都表现得很坦然。

  总之,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的追诉规定,虽然有利于遏止目前越来越严重的商业贿赂以及类似医生、老师的红包腐败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它是必要的,但严格说来,这种受贿罪起刑点的设置违背了法的基本精神,在实际中也会形成“罪重而刑轻”的情况,因此,用这样的法律规定来反腐,其效果可想而知。邓聿文(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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