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诉国税局质疑扣税“办法”
“扣税没开票 国税局被诉”追踪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购车时缴纳“汽车购置税”45299元,后车辆因质量退还厂家,再退“汽车购置税”却少了10%的税款,且无收据。北京京国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崔家楠,因此提起对丰台国税局(简称国税局)“收税不开票据”和“违法收税”的两起行政诉讼(本报3月26日报道),并对国税总局有关扣税规章提出质疑。昨日下午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国税局称其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
要求修改税收“办法”
昨日下午1时30分此案开庭审理。
崔家楠诉称,2008年6月12日,她在同日向国税局缴纳了“汽车购置税”45299元。后因汽车质量问题,她于去年8月31日与汽车经销商解除了买卖合同,汽车退还厂家,厂家全额退还了购车款。去年11月17日她向国税局要求退还“汽车购置税”时,被扣留了曾缴税款的10%。
此后崔家楠向税务部门交涉时,被告知扣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24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崔家楠认为,汽车买卖合同已解除,就如同自己没有买车,扣留税款于法无据。同时“办法”只是国税总局的规章而非法律,不能作为依“法”纳税的依据。除要求返还被扣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外,崔家楠还要求国家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修改“办法”相关条款。
国税局称履行法定职责
国税局代理人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表示,在向崔家楠收税和退税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扣减10%税款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存在“强行扣留”的“违法收税”事实。
答辩状称,经审查确认,崔家楠申报缴税后,税务机关开具了“税收通用完税证”。在申请退税时,距其购车后申报纳税时间已超过1年,依据“办法”第24条规定,扣减了崔家楠已缴税款的10%计4500余元,同时开具了“税收收入退还书”。在此过程中,税务部门适用依据正确且符合税法规定。
就是否开具完税凭证,国税局认为,他们给崔家楠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载明的“实缴金额”为45299元,“税收收入退还书”载明的“退库金额”为40769.1元,这两份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实际缴纳4500余元税款的事实。
对于崔家楠请求法院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修改“办法”第24条,国税局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该诉求不属于法院受案及审理范围。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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