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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10年05月21日06:19
  农民朋友们: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今年两个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现将有关政策内容告诉你们,供大家掌握。

  一、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

  2010年,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与2009年总量持平。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乡(镇)根据核定的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确定。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形式一次性全部兑付给种粮农民。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

  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青稞良种补贴全覆盖。其中,早稻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中晚稻、棉花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青稞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形式直接兑付给农户。

  三、退耕还林补助

  1.补助期限:还草补助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

  2.2010年,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是: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230元(其中,粮食折现补助210元,生活费补助20元)。省财政原安排用于补贴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

  3.2010年,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除民族县外,按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125元标准直补到户,同时按照已安排退耕地每年每亩105元的标准核定资金总量,包干到县(市、区),专项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等专项建设。对民族县仍然按照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260元标准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

  4.上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的形式全额兑付给农户。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全省性保费补贴品种为水稻、玉米、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对投保水稻、玉米、油菜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75%,农民负担25%(水稻每亩6.25元,玉米每亩6.15元,油菜每亩3.85元);对投保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80%,农民负担20%(每头12元);对投保育肥猪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70%,农民负担30%(每头5.4元);对投保奶牛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60%,农民负担40%(每头100元)。

  保费补贴资金由保险机构根据保单签订数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保险机构。

  五、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项目县”制。

  1.补贴类型:补贴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它机械等10大类20个小类43个品目机具。

  2.补贴比例:我省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血防重疫”县不超过50%,“5·12”汶川特大地震国务院确定的39个重灾县不超过50%。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省级财政资金对插秧机累加补贴到70%,单台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万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资金可累加补贴。

  3.补贴方式:农民差价购机,省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农机具生产企业或供应商。

  六、家电下乡补贴

  2008年10月1日到2011年11月30日,财政部、商务部对在中标企业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消费者,按购买价格给予最高不超过13%的补贴,对提高限价后对应的下乡产品统一实行定额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国有农场、林场职工也可享受这一政策。补贴产品类别、单台最高限价及补贴标准分别为:

  1.彩电最高限价7000元,3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7000元按455元给予定额补贴。

  2.冰箱(含冰柜)最高限价4000元,2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4000元按325元给予定额补贴。

  3.手机最高限价2000元,1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000—2000元按130元给予定额补贴。

  4.洗衣机最高限价3500元,2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000—3500元按260元给予定额补贴。

  5.壁挂式空调最高限价3500元,2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按325元给予定额补贴。

  6.落地式空调最高限价6000元,4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6000元按520元给予定额补贴。

  7.电脑最高限价5000元,3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5000元按455元给予定额补贴。

  8.太阳能热水器最高限价5000元,4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5000元按520元给予定额补贴。

  9.储水式热水器最高限价2500元,1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500—2500元按195元给予定额补贴。

  10.燃气热水器最高限价3500元,2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按325元给予定额补贴。

  11.电磁炉最高限价1000元,6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600—1000元按78元给予定额补贴。

  12.微波炉最高限价1500元,1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000—1500元按130元给予定额补贴。

  另,今年我省即将把电饭煲纳入家电下乡补贴品种范围,待具体办法出台后即行实施。

  每户每类享受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限购2台。

  符合条件的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由经销商代理审核并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或直接抵扣货款。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1.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农民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符合条件的微型载货车(总质量不超过1.8吨)、轻型载货车(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给予报废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对农民按规定报废并换购符合条件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符合条件的微型客车 (不含轿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给予购买补贴:销售价格每辆在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在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享受补贴的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报废车辆与换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农民;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2.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符合条件的摩托车下乡产品,购买单价在5000元及以下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每户享受补贴的摩托车下乡产品,限购2辆。

  3.农民购买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都必须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 《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车辆,才能享受财政补贴。

  4.符合条件的农户购买下乡产品并按规定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领取补贴资金。

  八、农村能源沼气建设补助

  1.在国家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实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项目村内,对每户项目农户补助1500元,建设内容为“一池三改”,即新建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厨、改厕、改圈等建设。竣工验收后,农户到当地财政或(农业部门)通过报账形式领取扣除农业部招标采购物资资金后的剩余补助资金。

  2.纳入2010年民生工程农村能源沼气项目规划内的农户,每户建池补助500元。补助资金中,除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物资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 (或农业部门)直接兑付给建池农户。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财政补助比上年增加30元,筹资标准提高到130元。其中:财政补助11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予补偿的资金,先由医疗机构垫付,经审核后,应补偿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有四川农业户口且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实施补助,补助标准人均 400元。同时,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400元补助后还可以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补偿;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直接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孕产妇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十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从2008年起,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女性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起始年龄从原来的60周岁提前到58周岁。从2009年1月1日起,奖励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720元。奖励扶助金经本人申请、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当地金融机构按年度直接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2.从2008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经本人申请,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每人每月发放80——100元的扶助金,由当地金融机构按年度直接兑付给个人。

  3.从2009年起,我省“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扩大为政策允许普遍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自愿申请并经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发放3000元的“少生快富”奖励金,由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兑付。

  4.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个家庭每月申领不低于5元的奖励金,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

  十二、农村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补助

  1.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住校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内地农村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750元。生活费由学校即时发放给学生;除作业本代收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在经批准设立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学习,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生活费。生活费由学校即时发放给学生。

  3.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低保医疗救助

  1.从2008年7月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月供养标准由不低于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50元。实行集中供养的,供养资金由民政或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供养资金通过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兑付给个人。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相关规定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实行“一站式”医疗服务的地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按相关规定同时办理农村医疗救助;未实行“一站式”医疗服务的地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按相关规定在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医疗救助。

  十四、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在承担劳务品牌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劳务扶贫培训的培训机构中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享受每人不低于400元的财政补贴。继续实施农民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按中央下达的补助标准执行。根据项目和培训工种的不同,补贴实行不同的定额标准,具体标准按所在市(州)的规定执行。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或直接抵扣学费,培训完成后,培训机构向负责培训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相应资料,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按年度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培训机构。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具体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按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的规定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凭借相应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经核实认定后,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十五、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从今年新粮上市起,2010年生产的中晚籼稻(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97元,比2009年提高5元。

  十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民朋友们,以上十六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农民朋友的亲切关怀,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必将极大地推动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充分利用良好的政策机遇,努力抓好生产和经营,安排好生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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