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朱凤珍受贿案上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原地税副局长被判13年
本报讯(记者王巍)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北京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朱凤珍,被宣武法院认定受贿100余万元,判刑13年。朱凤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今天上午,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朱凤珍今年52岁。判决书显示,2000年,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并要加收税款滞纳金220万余元。
公司老板王福生找到时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的朱凤珍,希望帮忙免除滞纳金。
朱凤珍向领导建议免除富华公司的滞纳金,富华公司滞纳金被免除。而根据相关规定这笔滞纳金不应免除。事情办成后,朱凤珍与王福生开始来往。
宣武法院认定,2001年10月,朱凤珍的儿子出国留学,王福生为朱凤珍支付了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
2003年,朱凤珍推荐自己的妹妹到王福生属下的新美公司做税务代理,每年税务代理费30万元。
2004年,朱凤珍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王福生让财务人员把这笔借款做成了咨询费,给了朱凤珍。
宣武法院认为,朱凤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犯有受贿罪,判刑13年。宣判后,朱凤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案件材料显示,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志刚落马与王福生有关。王福生在2007年《福布斯》、“胡润中国富豪榜”均榜上有名。2008年初,因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偷税漏税,王福生被控制。
二审中,律师认为,那100万元应该是朱凤珍妹妹的借款,不应该定性为受贿款。听到宣判结果后,朱凤珍表示很难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