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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罪被关200多天 申请赔偿遭拒后峰回路转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5月22日10:07
  中广网北京5月2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4分报道,《新闻纵横》去年底曾报道,从四川到深圳务工的张尚强本来替吵架的老乡说情,却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关押在看守所211天。去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决定不对他起诉。张尚强随后向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

  张尚强表示,自己进看守所体检时身体健康,在关押期间却患上多种疾病,由于没能得到及时治疗,病情发展为肾病综合征,需要终生服药控制病情,至今已支出医疗费13万多元。随后,张尚强上诉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就在昨天(21日),本案有了新消息,深圳市检察院称南山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将其撤销,指令南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重新做出《不起诉决定书》,然后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这也意味着张尚强将以"存疑不诉"拿到国家赔偿款。有关本案的细节,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本案中,张尚强将以"存疑不诉"拿到国家赔偿款,什么是"存疑不诉"呢?

  洪道德:“存疑不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三种不起诉当中的一种,现在一般都把它叫做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也就是说检察院对这个案子进行的各个方面的调查,采用了各种手段,最后还是认为这个案子定罪证据不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或者叫做“存疑不诉”或者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

  主持人:那么在第一次我们注意到,张尚强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但是没有给予他国家赔偿,那么第二次为什么就他又有可能获得这个国家赔偿了呢?

  洪道德:因为这两次不起诉的适用法律不一样,第一次不起诉我们把它叫做法定不起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凡是属于这种因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他进行错押的,国家是不赔偿的,总而言之一句话,法定不起诉,国家不赔偿。但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国家赔偿法里没有说赔也没有说不赔,现在通过司法解释,这个证据不足不起诉,就确定为应该国家赔偿的范围。

  主持人:我们具体到张尚强的案子当中来看,他先是无罪的被关了200多天,在看守所当中他声称得了重病,像他这样的情况您认为可以得到国家哪些方面的赔偿呢?

  洪道德:三个方面:第一是他人身自由,刚才说了关了他211天,每天都要给他进行国家赔偿,标准国家有,我们在这不多说了;第二,他羁押期间患病,受到身体的伤病,一切医疗费应该由国家来赔偿;第三,因为患病可能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是降低了劳动能力,减少的劳动收入,这个国家也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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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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