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用地合同的开发商本月底前要报开竣工日期
开发商不申报日期一年内禁拿地
本报讯(记者陈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国土局了解到,从今年4月1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开发商,应在该地块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开发商,国土部门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拿地。
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曾提出要求,各地要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北京市国土局昨天发布的《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是根据国土部上述要求制定的。今年4月1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在该地块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开发商,国土部门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同时,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开发企业,该合同的地块已竣工的,也需在本月31日以前,向市国土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如果是尚未竣工的地块,开发商也要在本月底以前申报。
此外,为了配合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中要求,截至今年4月1日,凡是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满一年还未开工的,开发企业要在本月底前申报延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