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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疾控中心涉嫌垄断 疫苗企业怒斥不平等条约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5月24日00:07

  今年3月20日,胡耀新像往常一样前往平顶山下属市县疾控中心和接种点送货,但却被对方告知,送去的大连汉信公司所生产的狂犬疫苗只能按照省疾控中心的中标价130元/人份接受,之前执行的150元/人份的价格已经作废。

  胡是平顶山普生药业疫苗部经理。据记者了解,普生药业成立于2002年8月,是平顶山市唯一一家批发零售一体的大型股份制医药商业企业,也是河南省首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GSP认证的企业。疫苗批零和配送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太突然了。”胡耀新说,“130元/人份几乎是普生药业的采购价格,以此价格卖给他们我们肯定亏本。”然而不卖的话,货已送来,胡耀新陷入两难。

  普生药业的遭遇并非孤例。在河南信阳,一家医药企业在向接种点送货时,直接吃了“闭门羹”。接种点的解释是“外购疫苗不能入账”。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碰壁,一纸公告开始被浮出水面。原来,在今年3月3日,河南省疾控中心网站发布了《河南疾控中心2010年度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结果公告》。该公告要求,各级疾控中心须逐级向上级疾控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或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所谓的第二类疫苗,是基于第一类疫苗来定义的。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公告还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的要求,严格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的加价,遵守销售价格流通环节的差率控制,切实降低疫苗价格。

  “如果执行上述文件,河南疫苗经营企业将所剩无几。”胡耀新说,河南省目前疫苗经营企业仅剩6-7家。

  据介绍,事发后,平顶山普生药业两次到省疾控中心交涉,要求取消对商业公司的加价限制,但遭到具体文件制定人省疾控中心免疫预防规划研究所所长郭万申的拒绝。

  纷争随之而来。

  纷乱复杂的公告:谁的利润?

  记者从河南省疾控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中,并没有查阅到具体的中标价格。但其中一条称,“各品种疫苗的中标价格通知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加价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者应及时向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查处。”

  省疾控中心表示,出台上述公告的目的是:“为确保我省二类疫苗安全有效,切实降低疫苗价格,最大程度减轻群众预防接种的费用负担。”

  但记者在采访中则了解到,在“不允许疫苗经营企业超过中标价供货”的同时,河南省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却在实际采购价基础上分别加价6%、10%和15%。据了解,这一浮动标准来源于河南省发改委价管[2008]756号文规定。

  郭万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我们发改委的文件就是要减少经营环节,(制止)二道贩子、三道贩子反复倒货。”

  郭万申所说的发改委文件,正是上述提及的河南省发改委2008年6月份发布的《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

  756号文件要求:一,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第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省疾控中心按不超过6%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市疾控中心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县(区)疾控中心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二,基层疾控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规定,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25%。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记者了解到,省发改委出台该文件,目的是要规范疫苗经营,统一二类疫苗价格。根据该文件,河南省疾控中心从此开始集中招标采购二类疫苗。

  据了解,当时全国各地药品采购都在走挂网集中招标采购,省疾控中心为了“统一河南省的疫苗价格”,也就借用药品集中招标的模式,在全省进行二类疫苗招标采购。

  有消息说,河南省发改委下发“756号文”是省疾控中心“做工作”的结果,但这未得到双方的证实。 省发改委“756号文”规定了疾控系统和商业公司流通环节的加价率,这一定程度上统一了二类苗的价格,但是由于疾控系统有31%的加价率,商业公司环节只有25%的加价率,结果两条线下来,造成两个价格,到接种者手里,疾控系统供应的疫苗价格比商业公司环节高出6%,并没有达到上述公告“最大程度减轻群众预防接种的费用负担”的目的。

  而且有了上述文件“后盾”,部分地方甚至直接拒绝了疫苗流通企业的供货。

  5月18日,本报从信阳市相关方面获得一份信阳市某区疾控中心5月7日下发的“通知”,这份落款“卫生局计财股”文件明确要求:“根据领导安排,各报账单位今后一律在区疾控中心进购疫苗,否则不得入账。”

  这份文件在该区的接种医院、乡镇医院都能看到。但是令人奇怪的是,这份通知既不盖章也不说明是哪个区下发的。

  而且该通知强调:“之前在外所购疫苗一次性清理后附供应商资质证明、许可证,一次性报账。之后如区疾控中心没有的疫苗需要外购,附供应商许可证、资质证明、区疾控中心证明方可入帐。特此通知!”

  针对这一纸“通知”,信阳市一家企业疫苗部经理涂卫新告诉记者,“你说它不是文件,但是具有文件的效力,你说它是文件,但又没有明确的出处,而是"根据领导安排"。”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信阳的奇怪通知也在平顶山、开封等市的部分县发生过,但主要是“电话通知”。

  河南数家企业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省疾控中心下文不准批发经营企业加价,自己却搞加价,但是价格制定是发改委和物价局来管,省疾控中心这样做不仅越权,也涉嫌垄断疫苗经营。”

  企业的交涉:不平等条约?

  复杂纷乱的公告让河南经营疫苗批发的企业惶惶不安,不甘心出局的企业开始找省疾控中心交涉。

  3月26日,胡耀新和普生药业律师王林军来到位于郑东新区的省疾控中心,“我们是抱着了解情况的心态去的,当时我们并不了解省疾控中心出台新文件的动机,希望能仔细了解原因。”

  但是在与具体负责人郭万申交涉时,胡耀新表示,“我们希望按照发改委文件,商业流通环节执行25%的综合加价率,但是遭到他的反对,说只能按照文件执行。”

  当天,王林军向省疾控中心免疫预防与规划所所长郭万申递交了“关于要求废除或者修改《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年度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结果公告》第一、二条的函”。希望该中心7天内给予答复。

  但是等了10天后未获答复,胡耀新和王林军4月6日再次来到省疾控中心交涉。

  这次,二人的目的很明确,“取消歧视和排斥经营企业的第一、二条要求”。王林军表示,“当天下午我们又去见到郭万申,他仍然认为他们的文件没有错,不同意修改。”

  但是这次话不投机,郭万申表示,“你们可以找生产企业去拿出厂价,拿不到出厂价就不做了。”

  对此,普生药业律师王林军质疑,“省疾控中心无权就价格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也无权限定经营企业的出售价格。”郭万申只是以“按照文件办事”应对。

  4月7日,胡耀新和王林军向河南省信访办接待处、河南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及卫生厅信访接待处递交了“交涉函”:“我们认真研读了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这个《条例》及《河南省疫苗和注射器管理规范(试行)》中根本就没有规定"逐级向上级疾控部门采购"的内容。”

  交涉多日后, 4月30日,普生药业收到省疾控中心对“普生药业信访函件”作出答复函:该公告所发布的公开招标确定的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采购第二类疫苗企业,并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约束、限制和规范的主体是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而对任何一家疫苗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包括中标与未中标的,均未涉及或干涉到其所拥有的经销行为权。

  对此,多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各级疾控中心受省疾控中心领导,疫苗接种点受疾控系统控制,他们控制了河南半数疫苗的经营,只要对各级疾控作出限制,实际上,也就限制了疫苗企业的经营。” 涂卫新愤然说,“省疾控中心发的公告是"不平等条约",他们通过招标从厂家拿货,中标价按照发改委的文件加价,从省疾控中心到市、县疾控分别加价6%、10%和15%,按照发改委的文件我们为什么不能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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