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陕西神木法官180万元入股 状告煤矿讨千万分红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0年05月24日09:20
  本报讯 据《华商报》报道: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法院一法官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榆林市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

  法官180万元入股

  现年46岁的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之前担任过神木县法院沙峁法庭庭长,是一名法官。

  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将共有的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卖给张继峰的同学陈某。后来又将自己村里分给的街产以138万元变卖。随后,张继峰夫妇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其中张继峰夫妇出资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他们认为这些都是煤矿的红利。

  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陈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间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冯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陈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遂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一审确认法官股份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冯某接管煤矿后,2007年按合伙金额100%分红,2008年按合伙金额120%分红,但2007年只给张继峰夫妇300万元。扩股后张继峰夫妇没有退出合伙,仍然是宋家沟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占煤矿股份10%份额为500万元。而陈某拿不出两名原告退股的证据,法庭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的股份中,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该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某给付两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公务员身份引争议

  今年2月2日,一审判决后,被告煤矿方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身为公务员的法官张继峰到底能否入股煤矿的问题。

  煤矿方认为,张继峰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其身份,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撤出投资。因此上诉人认为,当时给张继峰夫妇的钱就是国家出台政策后的退股及红利。

  在一审的判决书上,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业的主管,并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办煤矿,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体成立。

  5月17日,本案又因故被推迟。22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晓认为,张继峰作为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入股,且在煤矿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张继峰已退股的情况下,煤矿方就应按照煤矿的收入比例支付相关红利;而对于其存在的参股煤矿的行为,应该按照《公务员法》及《法官法》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转发至:搜狐微博 白社会
责任编辑:news5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