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部原料站质检组组长王利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6.2万元,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5月25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利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王利明在担任安钢集团公司质量监督部原料站组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7次非法收受原料供货商玲珑公司负责人崔志强行贿款现金55000元和5000元代金券及物丰公司负责人高宪斌行贿款现金202000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利明及其辩护人辩称,王利明作为公司员工,从事的是质量检验的一项技术工作,没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权,不应以其从事公务论处。经查,被告人王利明系原料站质检组组长,而该原料站隶属于安阳钢铁集团公司(国有企业)质量监督部,其所行使的权利均系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质量监督部赋予,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从事公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利明作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利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出,且其过去工作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王忠文 魏运成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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