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电子商行”……打着这类招牌套现的公司如今随处可见,不少白领心动“上钩”。但事实上,这类非法套现的人终将承担苦果。昨天,记者从余杭警方获悉,今年35岁的“背包女”王某3年内刷卡套现2亿元之多,目前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通讯员 胡冰 记者 尚淑莉
套现“背包女”落网
4月底,一个经常背着包频繁往来各家银行取款、存款的女子引起了余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注意。此人姓王,没有固定职业,但是近年来却频繁存、取款,数额之大让人惊讶。
5月5日下午,民警以顾客的身份约到了王某。见面后,王某从一只红色袋子里取出POS机,并将机子与该公司的一条电话线连上后进行刷卡套现操作。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
王某被当场抓获,随身携带的一台POS机和两部手机也被当场缴获。随后,民警在王某的租房内缴获了另一台作案用的POS机、66张信用卡和三本记账本。
王某35岁,萧山人,只有初中文化,因为学历不高,一直没找到一份好差事。2008年8月,王某从朋友那里听说,用信用卡空着手就可以直接从银行搞出钱来,她想这可是一条不错的生财之道。
说干就干,王某注册了一个空头公司,申请办理了POS机,开始帮人刷卡套现。但是很快就被银行查获,王某所谓的公司也被关停了。
但是,尝到了甜头的王某很快就另起炉灶,想到了租POS机的办法。
王某一般在电话里跟“客户”说好套现的金额,然后找个有电话的地方把POS机插上刷卡,第二天,她根据POS刷卡清单提出现金,扣除手续费后,将钱交给“客户”。
很快,王某的“生意”越做越大,来找她“帮忙”的人也越来越多。
27家商户“帮忙”套现2亿元
在王某的眼里,这完全就是合法的“信用卡理财”业务。“既没骗人钱财,又没伪造银行卡,虽然违规,但没有违法,只是打法律的擦边球。”每刷一万元钱,她收取刷卡人1%的手续费,即100元。刷卡额度越大,手续费率则递减。
由于每张信用卡都有还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就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很多“客户”既想套现,又不想留下不良记录,为此,王某在刷卡套现的基础上,专门开发了代人“养卡”业务。“客户”只需把信用卡及密码交给王某“代养”,王某替那些到还款日不能及时还款的用户还钱,然后又用他们的信用卡刷卡把现金取出来,这也是有偿服务。截至今年5月,民警在缴获的账本上,发现了许多由王某精心粘贴的商户结算凭条和签购单,初略一算,套现金额高达2亿多元,涉及商户有27家。
“套现”的三步程序
如何在短短3年内套到2亿元?据了解,王某通过各种途径,先后获得了10余部POS机,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帮持卡人“养卡”、非法套现。王某向警方交代,从“客户”刷卡到套出的现金回到“客户”手中,这笔钱是这样流转的:
第一步,王某联系相关商家,用“客户”的信用卡在该商家处刷卡消费,钱进入商家账户;
第二步,王某拿着“客户”签名的购物小票,让相关商家在扣除“好处费”后,将“客户”刷卡消费的钱转入自己的账户;
第三步,王某到银行取现,在扣除1.5%至2%不等的手续费后,将钱给“客户”。
经过这么一圈的周转,卡主人付了一定的手续费,但是套出的现金很快就到手了。
究竟是哪些人在“套现”
据经侦大队民警叶永进介绍,到王某处刷卡的人主要有三类:
1.免交年费。一些信用卡透支额度较高的卡主因为信用卡年费较高,于是通过王某进行虚拟刷卡消费的形式免缴年费。虽然也需要给王某手续费,但是相比年费来说还是有“赚头”;
2.单纯套现。此类人因短期内急需用钱,通过正规渠道无法筹集,于是通过这个办法套取现金使用。王某的手续费虽然比银行正规贷款利息高,但远低于民间借贷利息;
3.“卡奴”纠缠。由于每张信用卡都有还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就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为了躲过账单,卡奴们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延缓危机。银行信用卡的提现一般只能提取信用额度的50%,还有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利用POS机虚拟消费套取现金,可以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期并且全额提现,手续费也不高。因此,套现就成了“卡奴”的救命稻草,王某正是利用了“卡奴”的这种心理,专门代人养卡———客户只需把信用卡及密码交给王某“代养”,由王某替那些无法及时还款者垫付欠款,再用他们的卡套取现金还给自己,从中赚取手续费。
警方提醒,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还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套现100万元
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行为,侦查机关过去一直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对持卡人追究刑责,对在背后实施套现行为的养卡人、套现人无能为力。对进行套现的商户,银行也只能收回POS机、停止交易等,缺乏有力手段,难从源头遏制套现行为。
刷卡套现的行为引起了司法部门的关注。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释》将原先只能界定为违规的POS机套现行为界定为违法,相应的处罚更严厉。王某的行为,必将为自己带来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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