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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县级驻京办全面撤销 省政府厦门市予以保留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0年05月26日07:51

  福建省县级驻京办全面撤销

  撤销工作需在6月底前完成,省政府和厦门市驻京办予以保留,其他设区市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核准后可予以保留

  本报讯 关于地方驻京办何去何从,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各地驻京办的去留问题。根据该意见,今年6月底,我省县级驻京办须全面撤销,省政府和厦门市驻京办予以保留,其他设区市的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核准后可予以保留。

  省政府、厦门市驻京办将保留

  《意见》表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省保留省政府、厦门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已经设立的各设区市政府(不含厦门市)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核准后可予以保留;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中,县(市、区)政府虽未明确设立驻京办事机构,但有派出公职人员常住北京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的,应撤回公职人员。

  驻京办将实行“政企分开”

  此外,今后驻京办还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按照规定,驻京办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设区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按规定,向北京市政府申请办理核准和年检手续;所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均要服从北京市政府对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户口和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同时,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不得变相设立 违规办事机构

  意见强调,在近期,按规定被撤销驻京办的地方政府和省直部门将着手人员撤回和资产处置的方案。

  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由各设区市政府将清理撤销和规范管理情况,省直部门将撤销情况,分别报省政府,汇总后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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