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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一审宣判 3被告人死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26日09:07
  陕西咸阳亿万富翁朱宝岐因煤矿合同纠纷被杀一案,今天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郭红安、白小红、赫四小等3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白必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治国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郭红安为了从事煤焦化项目,和他人注册成立秦洲能源公司,郭红安任总经理。2008年,因南家咀煤矿老板朱宝岐在银行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营业部经理刘晓峰想起秦洲能源公司参加过本地煤矿竞标,可能有钱,就介绍郭红安和朱宝岐认识。郭红安认为南家咀煤矿有开采价值,表示愿意借钱给朱宝岐,双方协商合作。后来,郭红安与朱宝岐在煤矿开采的合作中产生纠纷。朱宝岐在遭到威胁、逼迫的情况下,与郭红安达成和解协议,朱宝岐付给郭红安“补偿金”3050万元并归还1000万元。之后,认为自己被伤了面子的郭红安指使白小红雇用赫四小、白必合两人,于2008年6月15日夜将朱宝岐杀害。随后,4名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郭红安察觉朱宝岐有解除合作的意图后,派人强行进驻南家咀煤矿。后来,朱宝岐让王治国帮助解除其与郭红安的合作,王开始介入双方的合同解除事宜。此后,王多次与朱、郭沟通。郭红安看到与朱宝岐合作无望,便以朱宝岐毁约,对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委托王治国向朱宝岐索要四五千万元。王治国同意并提出索要报酬,郭答应事后付给王一定好处。王治国在明知朱宝岐与郭红安签订的合同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仍以合同不履行、郭要损失掉6500万元等为借口,迫使朱宝岐签订了“补偿”郭红安3050万元的协议。事后,王治国获赃款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红安为了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与被害人朱宝岐合作无望的情况下,一方面假意继续让王治国进行调解,与朱宝岐协商解决纠纷;一方面铤而走险,产生杀人动机,让白小红实施雇佣赫四小、白必合杀人,出雇凶费用180万元,并与白小红保持联系。被告人白小红为了牟取私利,提出杀害朱宝岐的建议,并在郭红安让他实施雇凶杀人后,积极组织实施杀人行为,4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另外,法院还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处上述4人连带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6万余元。(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李铁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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