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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大审议草案 加强学校周边巡逻有望入法律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0年05月27日08:18

  本报记者张莹 长沙报道

  频发的校园安全事件,引起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关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经一审后进行了修改,新增或修改5个条款,用以保障学校和学生安全。

  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一审修改稿》)。如果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可拨打本报热线0731-85571188。

  禁止流动摊贩在校门口经营

  学生安全,是当下每个父母最关切的话题。《草案·一审修改稿》中,有6条内容与校园安全直接相关。

  《草案·一审修改稿》中明确,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它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禁止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保护学生安全。

  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临近学校门口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减速、限速、禁鸣等设施和标志;对车辆流量较多的学校门口,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派出交通管理人员疏导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各种经营、建设等行为,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新增加的内容还包括: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师生健康的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和设施。已建成的,由政府部门排除妨害或将学校迁移。

  如不能满足学位,不准新建居民住宅

  《草案·一审修改稿》中明确,在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和实施中,政府要起到主体作用。

  建设居民住宅,预计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明显超过当地义务教育学位容量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学校的建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学校,并与居民住宅同时投入使用。不能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仍然不能满足义务教育学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许可建设居民住宅。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也被写入了修改稿中。同时明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减免。

  “教师交流和支教只能鼓励,不能强制”

  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教师交流和支教只能鼓励,不能强制,因此修改稿删除了“学校及校长、教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交流和支教的决定”,也删除了“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应当具备1年以上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的工作经历”。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将获得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支持。

  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提供其它有偿服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它有偿服务的,索取、变相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向学生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纸杂志的,都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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