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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轻判 人情因素干扰大?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27日11:31
  两年前发生在湖南永州市新田县的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2010年4月底,湖南省江华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判决结果,再次引发检察院和死者家属的严重不满。对于重审的判决,一名检察系统官员抱怨说,该案人情因素干扰太大,导致办案时不尽如人意。目前,检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提起抗诉。

  [事件] 恰巧路过被当成劫案疑犯

  两年多的光阴过去,65岁的秦春发头发胡须已经全部花白。他把儿子秦三仔的坟安置在离家只有几百米远的山坡上。

  2007年9月5日下午,新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张某报案,称她于13时许在该县文化路口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条铂金项链。

  新田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即命令治安巡逻大队前往山城路口设卡拦截。

  两个多小时后,秦三仔乘坐着朋友陈义勇的摩托车路过,两人被治安巡逻大队当做犯罪嫌疑人抓获。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审讯。

  2007年9月5日18时许,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组织犯罪侦查中队副中队长邓财兵将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中队办公室审讯,晚上8点左右,戴着手铐、脚链的秦三仔被带到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审讯。 [死亡] “蹲马步”12小时死亡,刑讯逼供事实成立

  9月6日凌晨3时许,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

  无论是原审还是重审判决书里,法院均认定了谢、肖二人对秦三仔刑讯逼供的事实。

  判决书里描述,两人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窗户铁杆、横木上,并用铁链将两副手铐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代问题。但一直到凌晨4时许,秦三仔仍未交代,谢润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并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方才放下。此后反复3次。在此期间,谢润林还用木棍对秦三仔的双腿外侧敲打了一两分钟。

  当日20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采取铐“马步”的方法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点,时间长达12小时。

  7日上午11时许,秦三仔死亡。 [法院] 认定刑讯逼供致死警察有立功表现

  2008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

  2008年11月21日,江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天后,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的自首情形是,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在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所谓的立功,法院则是引用新田县公安局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了案件的侦破工作。

  长沙一位了解过此案的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甚为荒诞”。“退一万步讲,即使属于立功表现,这种情节也不可能完全免除他们的刑罚。” [检察院] “投案自首”不属实

  2009年8月14日,永州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检察院审查谢、肖刑讯逼供一案的侦查卷宗,重新调查后认定谢、肖二人“投案自首”不符合事实。关于法院认为谢、肖二人有立功表现的部分,检察院认为同样不属实。

  [质疑] “群众打死了嫌犯?”

  2010年1月27日,江华县法院重新审理了谢润林、肖从波涉嫌刑讯逼供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3个月后,江华县法院宣判,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本案的被害人秦三仔虽然是实施抢劫后拒捕时被群众所伤,并不是两被告人刑讯逼供行为直接导致秦三仔死亡……”

  “按照判决的字面逻辑,难道是群众打死了嫌疑犯秦三仔?”湖南一位律师看过这份判决书后,连呼不可思议。

  在判决中,江华县法院仍然认定了谢、肖二人的自首行为和部分立功行为。

  5月18日,检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提出抗诉,要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来源:《郑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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