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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杀人被免追刑责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5月28日02:47
  本报讯 (记者刘杰 王丽娜)精神分裂的黄某在发病时竟持刀砍死不相识的路人刘女士,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他未被追究刑责。昨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令黄某及其父亲赔偿刘女士家属55万余元。

  2007年,黄某的父母发现他精神异常。为了不影响儿子的婚姻,黄某父母偷偷给儿子吃药,暂时遏制了病情的恶化。后黄某和一名女子恋爱,但对方发现他家庭贫困后分手。黄某病情迅速加重,被认定患有二级精神残疾,领到残疾人证。

  2008年3月,黄某离家流浪到北京。当年5月29日下午,黄某来到丰台区万泉寺小学附近,病情又发作了。他随手抄起一家烧饼店的菜刀,将骑车经过此地的中年妇女刘女士拽下车,拿起菜刀向对方脖子砍去。几刀之后,刘女士全身鲜血直流,当场身亡。黄某则站在大街上,挥着双手大喊“我是皇上”。

  路人报警后,黄某被抓获归案。去年5月,北京安定医院对黄某作出鉴定,最终认定他无刑事责任能力。去年年底,丰台警方撤销了黄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决定不予追究刑责。

  今年年初,刘女士家属对黄某及其父亲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59万余元。黄某在案发后,进入北京安康医院接受治疗,其父亲未出庭应诉。

  昨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缺席宣判此案,认定黄某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却没有严格履行监护义务,放任黄某发生意外事故。虽然黄某被免予刑罚,但黄某父亲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开庭时,黄某老家的弟弟在电话里对法官说,他们收到了传票,但没钱买火车票,不能出庭。家里至今还是土坯房,根本无力赔偿。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刘女士的女儿李娜。李娜说,母亲被无缘无故砍死,至今没收到黄某及其家人的道歉。

  李娜介绍,从出事至今,家里只收到了母亲单位、父亲单位、社会基金等共计3万余元。“至于判决书所说的55万,可能只是一个数字了。”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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