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半月谈网记者岳德亮报道,今年4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阜阳市颍上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滥用职权的罪行之一,是为“帮助”开发商逼走屋主,进行野蛮拆迁,不惜收罗社会闲杂人员前往屋主家“坐镇”,任由开发商员工打伤屋主家人,致使一名屋主自杀未遂,成了植物人。虽然曹落入法网与暴力拆迁有关,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年来暴力拆迁屡见不鲜,因暴力拆迁引发的死亡事件一再发生,但负有相关责任的当地官员却鲜有被问责者。
虽然推行暴力拆迁的官员曹颍章被追究刑责引起社会热议,但是尚属“孤证”。从统计数据看,因拆迁推进不力被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的人,明显多于因拆出人命被问责的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的徐剑锋研究员认为,这与现在的干部评价体系有关。在这套评价体系里,完成拆迁任务才是合格的官员,不管其通过何种手段完成任务,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激起过多大民怨和矛盾。而完不成任务的则是庸官,要被处分。
暴力拆迁频频发生
“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亲情拆迁和谐拆迁”、“千方百计为拆迁户着想全心全意为拆迁户服务”……在浙江省绍兴县平水镇,诸如此类的宣传标语到处可见。但是,暴力拆迁事件却在这个镇上接连发生。
去年7月,绍兴县平水镇会稽村昌锋自然村的祝柳英因为参与上访反映拆迁问题,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当地镇政府组织大队人马,将她家的房屋强拆了。强拆当日,祝的儿媳妇陈巧珍受惊吓刺激后精神失常,至今仍在住院接受治疗。同村另有5户人家半夜三更遭遇大批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拆迁。
在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陈巧珍至今仍心有余悸:去年7月20日14时许,她与9个多月的女儿正在睡午觉,突然被巨大的撞击声惊醒,起身一看,只见院子里外到处都是戴着红色安全帽的陌生人,挖土机等施工机械靠近房屋,院门已被撞开。一群陌生男子闯进来,从她的怀中抢走女婴,架起她就往外走。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的接诊医生表示,陈巧珍的症状为“应激障碍”,“由于精神上受到重大刺激而引发”。
在享有“天府之国”盛誉的成都,去年11月13日早晨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事件:成都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于楼顶天台自焚死亡。
唐福珍事件影响极为恶劣,但并未阻止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今年3月27日,在江苏省东海县,为阻拦黄川镇政府强拆自家养猪场,68岁的村民陶惠西和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浇汽油自焚,陶惠西不治身亡。目击者称,两位老人自焚后,拆迁工作人员并未施救,拆迁也未停止。
权力失控问责缺失
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及其引发的死亡事件,显露出法治社会深层次的无力感。相形之下,由公权力主导的拆迁,其魄力之大,其意志之不可违逆,令人坐立不安。长此以往,公平正义何在?显然,必须对拆迁暴力事件进行行政问责,才能遏制住拆迁行为后面不断失控的行政权力。
虽然推行暴力拆迁的官员曹颍章被追究刑责引起社会热议,但是尚属“孤证”。从统计数据看,因拆迁推进不力被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的人,明显多于因拆出人命被问责的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的徐剑锋研究员认为,这与现在的干部评价体系有关。在这套评价体系里,完成拆迁任务才是合格的官员,不管其通过何种手段完成任务,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激起过多大民怨和矛盾。而完不成任务的则是庸官,要被处分。
这一点在唐福珍事件上就得到了佐证。唯一受到停职调查的,只有当时的现场主要指挥者之一、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现在,钟昌林已官复原职。拆出了人命的地方官员依旧谈笑自如、春风拂面,折射出拆迁部门对人民“生命威胁”无动于衷的麻木不仁。
在拆迁问题上,之所以暴力事件频发,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空白或执行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除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之外,最关键之处是明确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今年初,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土地征收与拆迁的程序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
但是,在实际中,有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的相关规定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有关行政问责更是存在制度空白。由于拆迁背后存在巨额利益,法律与制度的问责制约又相当薄弱,一些地方政府便无视现行法律规定,对拆迁暴力默许、纵容甚至为虎作伥,导致悲剧一再发生。
理念和制度都亟待改进
行政问责为何回避拆迁暴力?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钟其认为,主要原因是: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当前,土地财政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甚至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经营土地”的公司化、利益化倾向。很多地方政府都有强烈的逐利冲动,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城投公司,都在搞大拆大建。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拆迁暴力就难以避免。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缺位和地方政府行为失范的现实背景下,拆迁暴力的行政问责难以启动。
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和困境。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历程并不长久,迄今也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和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行政问责的实践操作,但其存在着大量问题,例如规定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问责程序不健全等等,使得实践中难以将之运用于暴力拆迁中的责任追究。
一些专家建议,未来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逐渐在政府治理理念和制度设计以及舆论监督上下工夫,进行规范监督。钟其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尽快废除现行的拆迁条例,而且要改变“刑不上一把手,问责止于科级”的现象。尤其是在暴力拆迁这类事情上,如果查明的确是一把手推动的,或者一把手放任了后果的发生,一把手就必须担责。
有评论指出,时刻对公民生命感到敬畏,时刻对权力来源保持清醒,这是不可逾越的公权力底线。在这样的公权伦理下,做出强拆决策引发严重后果的官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具体执行强拆决定不当引发严重后果的官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在修订新拆迁条例的讨论期,各地拆迁似乎进入了“最后的疯狂”。因此,此次国办的通知,可以看做是在法律修订“空档期”的应急补缺。通知中有关“追责”的规定,也体现了中央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但有了制度不被执行,依然无法终结恶性拆迁。人们期待,这一次国办的通知能将“问责”的大棒重重地挥下去。 (来源:新华网-半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