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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新设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10年05月29日08:27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

  本报讯 (记者 陈婷)5月26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取消了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将风景名胜区只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种。

  二审稿中,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可以按国家级、省级和市(州)县级申报。这一规定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质疑。因为2006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我省继续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缺乏上位法依据。

  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我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确实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到位、管理资金无保障以及重开发轻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遭破坏等情况。而根据上位法,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区域代表性的风景名胜区可分别申报“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没有必要再设“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张书铭、李纯刚等委员建议,授权省政府根据修订后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允许再新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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