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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举报同监狱友获重大立功 无期改判为20年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5月29日17:43

黎桂廷在庭上听候宣判

  黑老大举报同监获重大立功 黎桂廷无期改判20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晓云,通讯员林晔晗、邹群英、曹雨轩摄影报道:广东高院昨天对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李忠为首的“霸钢黑帮”37个被告最终维持原判,被判无期至1年7月不等,参与的廖青(化名)等4名未成年人被判5年6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而因垄断桶装水市场、非法控制地下赌场等的黑帮老大黎桂廷、黎浩潭,因有重大立功情节,二审改判刑期20年。

  “师傅廷”检举立功二审改判

  黎桂廷,绰号“师傅廷”,男,34岁,广州市白云区人。据认定,2004年始,他利用其经营无证代充煤气店和空调销售商场形成初步经济实力及社会关系,有组织、有目的地笼络和利诱一批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培养发展成为亲信和打手。逐步形成了以黎桂廷为首,彭健凌、马传彦、黎浩潭、刘浩斯、曹子跃、黎健容、黎桂联为积极参加者,以及33名同案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12月11日,广州中院对黎桂廷黑帮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处黎桂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七宗罪,刑期为无期。黎浩潭也被判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获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宣判后,黎桂廷等20人不服上诉。省高院合议庭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昨天上午,广东高院在白云区法院进行二审宣判。黎桂廷等34名被告人排成一列,各由一名法警押送入庭。省高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黎桂廷和第二被告人黎浩潭有立功情节,原审法院未予认定,二审予以纠正。

  其中,黎桂廷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原判对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量刑过重。经省高院查明,黎桂廷检举同监室在押人员参与2003年11月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庆丰加油站抢劫案,经公安机关复查,所检举的案件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未予认定不当,予以纠正。而被告人黎浩潭也在押期间检举龙惠敬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线索,经查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悉,黎桂廷共参与全部6起故意伤害犯罪,经查,其在“歌会”致人死亡案中并未参与指使、指挥。省高院认为,虽然黎桂廷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对该案负有责任,但对于具体案件后果的形成不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广东高院最终决定,改判黎桂廷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此外,黎浩潭获改判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彭健凌、江万强分获改判18年罚金5万,以及9年刑罚。

  “霸钢黑帮”案统统维持原判

  昨天,广东高院同时对李忠黑帮案进行二审宣判。

  法院查明,以被告人李忠、戴洪亮为首的37人犯罪团伙为垄断广东省内部分地区的钢材供应权,于2007年3月以来,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绑架、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钢材市场,打压竞争对手。广州中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上述各被告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忠、戴洪亮无期徒刑,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李忠等25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依法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4名未成年人被判3到5年不等

  另外,被告人廖青(化名)等4人于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参加以李忠、戴洪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考虑到本案4名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院对这4名被告人进行分开审理。广州中院于2009年12月11日分案判处被告人廖青(化名)等4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到3年9个月不等。宣判后,被告人邓建衡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同样维持原判。

  王晓云、林晔晗、邹群英、曹雨轩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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