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潘女士受单位指派外出办事,遭遇爆炸受伤致残,从此她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5月28日,记者在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律援助律师帮潘女士主持公道,使她艰难的维权经历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横祸 外出办事被炸致残
1988年10月31日,潘女士受所在单位沈阳重型锅炉动力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指派,到沈阳市乙炔气瓶厂取乙炔气瓶。就在潘女士刚到乙炔气瓶厂,等着取气瓶时,该厂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潘女士在这起爆炸事故中被炸伤,并被送医院救治。
正是这次意外事故,给潘女士造成终身痛苦。其后,虽然经过不同医院先后数次治疗,潘女士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1990年,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等伤残。乙炔气瓶厂在1990年至1995年间,每月给付潘女士生活费500元,并报销医疗费。
2002年4月,潘女士经所在单位申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其残情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丧失社交能力,被鉴定为工伤四级。既然已经享受了工伤待遇,乙炔气瓶厂便不再负担潘女士的生活费用。为此,潘女士分别向其所在单位和沈阳市乙炔气瓶厂要求给付相应待遇,并找到区、市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拒赔 伤者已获工伤待遇
在病痛的煎熬中艰难度日的潘女士,一直没有放弃向乙炔气瓶厂主张人身伤害赔偿权利。2007年4月,潘女士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自己健康造成伤害的乙炔气瓶厂给予赔偿。后因潘女士病重住院治疗,只好撤诉。2008年3月,潘女士再次以乙炔气瓶厂侵权为由,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乙炔气瓶厂对其所遭受的伤害予以赔偿,并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
对于潘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乙炔气瓶厂辩称,潘女士不是该单位职工,其所受伤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由其单位按工伤处理,与乙炔气瓶厂无关;潘女士主张的各项赔偿应按事故时的标准予以支付,不能重复索要;更主要的是,潘女士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援 身体精神双获赔偿
潘女士无奈之下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指派胡琳、张颖二位律师,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二位律师在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1年多前发生在沈阳乙炔气瓶厂的瓦斯爆炸事故,致潘女士脑外伤并致精神障碍,丧失社交能力。而且多年来,潘女士一直没有放弃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沈阳乙炔气瓶厂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沈阳乙炔气瓶厂提出,潘女士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其所在单位沈阳重型锅炉动力设备安全工程公司按工伤处理,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潘女士已经领取工伤补偿为由免除被告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沈阳乙炔气瓶厂应赔偿潘女士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市乙炔气瓶厂赔偿潘女士伤害赔偿金32156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至此,一场发生于21年前的意外伤害侵权案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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