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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常驻机构和人员自带旧车进境将受限制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31日07:40
  法制日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蔡岩红 从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的。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公告规定,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据了解,近年来,武汉、天津、太原等海关相继破获汽车走私大案,这些案件走私手法如出一辙。不少是走私分子利用国家允许在华常驻工作的外籍和境外投资人士自带旧机动车入境的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从中骗取进口旧机动车指标,在通关前采取调高车辆行驶里程、篡改随车资料、提高汽车折旧率等手法,通过低报价格将旧机动汽车走私进口,以此偷逃国家关税,牟取暴利。

  有关人士分析,海关总署此次出台政策,将有效遏制不法分子利用上述手法进行汽车走私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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