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的两年过渡期,将于6月30日结束;届时所有食物必须符合经修订规例的规定,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香港食物安全中心5月30日表示,修订规例使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管理更为清晰,可让业界和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亦使香港的标准与国际发展趋于一致。
修订规例主要包括修订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定义、更改准许防腐剂和准许抗氧化剂的数目和最高准许含量、合并旧有规例列表,以及实施食物分类系统。
修例新增11种准许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现有个别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准许使用量可能维持不变、放宽或收紧。
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替代物,即“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氯化钠”将被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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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