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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延长玉树灾区贷款期限 明年6月底前不催缴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6月01日02:04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提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

  为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意见提出,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对生源地为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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