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区县城镇职工将执行统一的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本报资料照片 记者 张杰 摄 长期以来,西安城镇职工医保因为各区、县政策不统一,缴费比例和报销标准也不相同,从而导致了同城职工医保待遇不尽相同。
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上原则通过《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全市各区县城镇职工将执行统一的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报销标准也将统一。
据了解,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从2000年元月启动,截至去年底全市参医保职工人数已达165.3万人。因为目前全市职工医保政策实行市区两级统筹,全市和各区县的职工医保缴费、报销也不相同,有的高有的低。在启动本次市级统筹后,今年预计将有近170万职工参保。
根据该《方案》,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将全部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实施时间因各区县的实际情况而不同,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和灞桥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从今年7月1日启动实施;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于2011年1月1日启动实施。
2011年底前全市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
新变化 新参保单位在工商注册地办理参保 在市级统筹后,对于已经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原参保的隶属关系在市或区县医保办办理医保参保和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新设立或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在市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到市医保办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行政事业单位的医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医保办。
参保人员可到任一市医保医院就医 以前不少区县的参保职工,只能到自己区县的定点医保医院看病报销,而到市医保的定点医院看病则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十分麻烦。统筹后,参保职工看病时将实行定点管理和挂账结算制度,可到西安市所有的城镇职工医保定点机构就医,比以前方便了许多。
在报销标准方面,参保职工的就医报销比例和各项待遇标准均按照西安市关于城镇职工医保的办法执行,全市将统一报销标准。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级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执行城镇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将另行制定。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也将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和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也实行市级统筹 在该《方案》中,要求各区县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及时补缴结清用人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医保费,结余的基金将纳入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
同时,要求在启动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区县不得再出台任何相关政策。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原有各项规定,要认真把关,不得借机放宽条件,突击报销,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征缴标准和减免保费。
另外,职工生育保险也随城镇职工医保一并实行市级统筹,具体政策将另行制定。本报记者 周艳涛 实习记者 王佳柯
缴费年限 累计 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1.在实行市级统筹后,西安市设立城镇职工医保最低 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的最低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 缴费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医保年限包括实际 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实际 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西安市实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视同 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符合规定的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3.如果职工在缴足最低 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应继续缴纳医保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 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按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 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和本方案实施后新参保单位中1999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单位不再按上述最低 缴费年限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对于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最低 缴费年限,按第一条规定的年限扣除其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时间后所得的年限执行,但实际 缴费年限须满10年。
6.市级统筹前职工在各区县参保的 缴费年限与市级统筹后的实际 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外地调入西安市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按视同 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缴费标准 单位按工资总额7%个人按2%缴费 据了解,以前因为各区县职工工资水平不一样, 缴费标准也不一样。如今,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的 缴费标准也将统一。
7%: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保费;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6%:如果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300%: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另外,对于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用人单位参保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将根据以下政策来缴费:该区县启动市级统筹第一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核定;第二年,按不低于60%的95%核定;第三年及以后,按60%核定。
对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城六区农村低保调高580元/人年 本报讯 (记者 郭晓蓉) 从今年起,发至西安市城六区农村低保人员手中的补助将由原先的850元/人年跃升至1430元/人年,比调整前多580元;而7个远郊区县的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也将能领到1260元,比调整前多510元。
为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2005年6月,西安开始在全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考虑到各区县农村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实际存在的差异,当时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六区750元/人年,7个远郊区县(长安、临潼、阎良、高陵、蓝田、周至、户县)650元/人年。
2008年这一标准提高了100元,城六区为850元/人年,7个远郊区县调整至750元/人年。据了解,至今年初,西安市享受农村低保的有54525户17.1784万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近年来也呈快速增长的势态。昨日上午,西安市市长陈宝根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的金额较原先约上升了78%。
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议要求,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出尽出”,逐步实行农村低保金按月发放。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