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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不安排年休假应征求本人意见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10年06月01日06: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确保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休年休假

  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每年十月各单位要对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未休假者休假职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可获正常工资报酬,且单位要加发两倍日工资

  本报讯 (杜敏 记者 陈科)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通知》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初,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的本人意愿,统筹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每年十月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并对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并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职工应休,但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通知》明确指出,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通知》指出,职工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此外,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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