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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建筑修缮可获资助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02日00:33
  中新社海口6月1日电  (关向东 张茜翼)1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审查批准《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维修修缮标准,负责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政府应当从专项保护资金中安排经费予以资助。

  中国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公布琼山市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2年10月又批准海口、琼山两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琼山市,成立新海口市;2007年3月批准公布海口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在历史街区保存和保护方面,海口市拥有保存较为完整的五条老街和保留完好的中西合璧、南洋建筑风格的骑楼建筑街区;在地理区位上,海口是中国疆域最南端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镇;在人文历史上,海口是具有移民文化、海洋文化、火山文化、地域文化鲜明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

  由于种种原因,海口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各项管理制度和保护管理机构不尽完善,致使部分文物古迹遭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风貌、环境风貌遭到随意改变。

  条例结合海口市的实际,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列为适用范围,并作出衔接性规定:“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了对历史文化街区采取“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级保护的措施,并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高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修复改造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条例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拆除或搬迁;公民、非文物单位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代表性纪念建筑的,使用权人应当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复,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于违规行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海口市还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条例明确了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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