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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军队房地产租赁军地联合监管

来源:解放军报
2010年06月02日06:38
  本报北京6月1日电 宋吴兴、记者范炬炜报道:总后勤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军队房地产租赁行为。

  《通知》强调,军队单位出租房地产必须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未取得有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应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据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军队出租单位对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在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承租人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查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未提交有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发现《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切实可行的联合监管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现有的军队房地产租赁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核发权限全部换发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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