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张传义是(安徽)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蒋疃石料厂的法人代表,2010年5月26日,注定是一个让他终身难忘的日子,这天,烈山区政府要强制拆除他家石料厂的数十口石灰窑,且不给任何补偿,理由是该厂是“非法”的。但对这一点,张传义显然不能认同,他认为拆迁可以,但地方政府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据了解,当地还有40多口石灰窑也面临被无偿强拆的命运。最近,这些窑主多次就拆迁补偿问题向本报(注:安徽日报农村版,下同)维权热线反映。
蒋疃石料厂到底是不是非法存在的工厂呢?企业要求补偿是否合理呢?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走访,并采访了相关领域的知名法律专家。
记者现场目击:窑主“舍命护窑” 5月26日上午,由烈山区委常委、副区长董海波亲自带队,工作人员带着挖掘机来到蒋疃石料厂,记者看到,现场还有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约20人。伴随着“隆隆”的挖掘机行进声,现场气氛开始紧张起来,一些石灰窑主和工人跟随着挖掘机,时快时慢地前行。现场的群众越聚越多,就在挖掘机的破碎枪在一处石灰窑窑顶上砸出一个小洞,砸下的小石子“噼噼啪啪”四下纷飞的时候,一个中年汉子突然冲了过去,站在窑口门洞下,高举双手,以身体阻止挖掘机继续拆挖,挖掘机随即停止了动作。他的这一举动,惊呆了在场的众人,很多人都替这个不要命的中年汉子捏了一把汗,因为这实在太危险了,只要挖掘机稍一加油门,窑上的大石头就会跌落下来,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周围群众告诉记者,他就是石料厂中这座石灰窑的窑主。
因为拆除遭到石灰窑主和石灰窑工人的强烈反对(蒋疃石料厂由8户村民联合经营,他们同时也是各分厂及石灰窑的所有者),26日上午拆除工作没能进行下去,中午时分,挖掘机离开蒋疃石料厂。
烈山区政府:这些厂都是非法的 采访中,烈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董海波告诉记者,烈山区将要取缔关闭的石灰窑都是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非法生产和经营的非法企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无论何种理由导致的企业无证或证照不全且进行生产的企业即为非法企业。这些非法石灰窑所处的地方已经规划为淮北市主城区,非法企业无序开山炸石,既破坏了生态,又污染了环境。本着无情关闭、有情操作的原则,烈山区正在研究制定石灰窑、采石场等被取缔企业的搬迁方案,准备在烈山区宋疃镇城市规划区外设立烈山区建材基地。
对于董副区长的说法,石料厂所有者并不能认同,他们表示,当初,他们兴办这些石料厂、石灰窑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且证照齐全,是合法经营。但是,后来政府就是不给年审各种证件,硬是活生生把他们合法的企业“逼成”了非法企业,政府的目的就是在拆除时不给分文补偿。
他们同时表示,淮北市区要东进南扩,要拆除工厂,他们理解,也非常支持,但是这些厂子是他们毕生的心血所在,当初投资建厂可谓投资巨大,很多人都债台高筑,现在政府一句“属于非法企业,要无偿拆除”,这让他们怎么活呢?
据石料厂、石灰窑业内人士估计,现在建一座两门的石灰窑需要近百万元的投资。
张传义:几十年办厂,一朝成“非法” 5月26日早晨,记者来到张传义家,这位年近六十的汉子,说起厂子由合法到“非法”,自己由满身荣誉到好似“罪人”,不禁感慨万千。
张传义说,上世纪80年代,他就开始办石料厂和石灰窑,一直干到90年代,乡镇企业开始兴起,县、镇政府也非常支持办石料厂、石灰窑,在这段时间里,他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他的厂不仅证照齐全、合法合规,就连各种证件也是镇政府替他办好,然后送到家里。在大力提倡兴办企业的90年代,他本人曾获得了多项荣誉。在他向记者出示的荣誉证书中,有濉溪县委、县政府颁发的,有淮北市公安局颁发的、有濉溪县公安局颁发的、有濉溪县新蔡镇党委、政府颁发的,他还多次被选举为地方党委会议的党代表。
工厂一直合法经营至新世纪,厂子的负担开始重起来,各种收费开始多起来,到2005年,政府要求他们这些石料厂、石灰窑等联合起来购买蒋疃山上的山石资源,于是张传义等8户联合起来购买了资源,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张传义告诉记者,他的采矿许可证于2008年6月到期。2008年5月,他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烈山镇政府和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都同意了该申请,但不知道为何淮北市国土局并没有批准这个申请,导致了采矿许可证的失效,同时也导致了2009年11月,他的营业执照到期后无法年审。因为采矿业工商年审实行的是前置审查,必须先办采矿许可证等证件,工商部门才能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就这样,“张传义们”的厂成了“非法”。
张传义说,石料厂倾注了他毕生的心血,他所有的积蓄都投在了这里,现在政府要拆除而且一分钱都不补偿,他就要倾家荡产了。他不明白曾经如此辉煌、如此合法的厂,为什么几年之间就成了“非法”的了,他自己也从被政府表彰的对象跌落为被政府打击的对象。
一位周姓窑主告诉记者,除了张传义石料厂,在当地面临无偿拆除命运的石灰窑在烈山镇还有几十座,这些窑当初也都是证照齐全,但到2000年左右,这些窑的证照就到期了,因为当时窑主去申请年审有关部门不给审。
“张传义们”的几点疑惑 疑惑一:无证照的石灰窑能获得补偿,为什么他们这些曾经很长时间都是合法经营的窑就不能获得补偿?
一位周姓石灰窑主表示,不管怎么说,这些石灰窑当初是合法建起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是合法经营的,不能政府说白拆就白拆。他告诉记者,烈山镇华家湖村有一个村属石灰窑,从来没有办过任何证照,但是,在修建新东外环路拆迁时,却获得了20万元的补偿。
疑惑二: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为什么不批准采矿权延续申请,也不作任何说明?
张传义说,他们的采矿许可证到2008年6月到期,2008年5月,他们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烈山镇政府和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都同意了该申请,但不知道为何淮北市国土局不批准这个申请,并且没有向他作任何说明,也没有对他提出任何整改要求。
疑惑三:副区长就可以随便侮辱记者?
2010年5月26日上午,本报记者在拆迁现场采访,不料烈山区委常委、副区长董海波突然对本报记者破口大骂,其语言不堪入耳。就连站在记者旁边的一位村妇也忍不住偷偷告诉记者:“他要是敢这样说我,我就立刻上去"挠"他”。“张传义们”以及拆迁现场村民都十分不解,副区长就可以骂记者吗?
事后,本报记者随即将情况通报给了烈山区委宣传部,并要求董海波副区长道歉,但直到发稿前,董海波仍然没有向本报记者道歉。
专家意见:政府应该给予合理补偿 对此问题,本报记者两次联系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法学院陈宏光教授,陈教授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1.关于证照问题。2005年办理的采矿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石灰窑主申请了期限顺延。如果国土局认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许可不能顺延审批,应当及时告知窑主停止生产,撤出资产和回收财产。如果既没有批准顺延,也没有答复,则视为石灰窑生产许可证仍然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关于损失补偿问题。界定许可证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决定是否给予补偿的前提。如果窑主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基于产业调整、执行政策要求窑主停止生产的。对于无过错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
就这一问题,本报记者又再次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开举教授,沈教授现在还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他认为,近年来,因为城市扩建、环境保护、保护文物、改善人居等需要,很多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关停城市规划区内的采石场、石灰窑场等措施。应当说,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采用采矿许可证不予延期、工商营业执照不予年审等方式,把曾经合法的企业“非法化”,就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家为了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禁止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在特定区域内采矿,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被许可人申请了,有关政府部门不予批准延续,实际上是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开发限制措施。这些并非企业方面的原因所致,应当给予一定补偿。
烈山区将要拆除的石灰窑是否能获得补偿,本报将继续关注。 (胡明兵 文/图)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责任编辑:马涛)